**一****公司:
《4GW高效****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租用**市**(**)工业区向海大道与四号路交汇处东南侧的综合产业园厂房,建设5条太阳能组件生产线,配套建设相关环保工程(具体建设内容、工艺、设施设备等详见《报告表》)。项目建成后年产太阳能组件****000块。
项目总投资1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0.5万元,占总投资0.35%。
项目已于2022年5月19日取得******管理委员会《**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下,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运营期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划片、串焊废气经密闭集气管收集、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叠焊废气经密闭集气管收集,与划焊废气一起经20m高排气筒排放。层压有机废气经真空泵及风管收集、高压静电除油、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固化废气经收集、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与层压废气共用)处理后,与层压废气一起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排气筒外排污染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其中排放速率均严格50%执行。项目****实验室废气)有机废气经过通风橱收集、一级活性炭纤维吸附系统处理后,由8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须满足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其中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法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项目应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三)运营期落实以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餐饮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降噪,运营期项目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排放标准,东、南、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排放标准。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划片循环水槽沉淀粉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包装桶、废助焊剂、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废活性炭、废二甲苯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管理,危险废物暂存间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要求。
(六)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项目须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环境局(2本)、****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六、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