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油脂厂:
《生物再生油脂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报批申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项目代码:****),位于**市铁****陶器厂。项目租赁****市铁****陶器厂闲置场地进行建设,占地面积9883.32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厂房、办公楼、储罐及其他配套设施,共建设1条再生油脂生产线,设置有原料储罐、成品储罐、反应罐、螺旋压榨机、离心机等生产设备,以植物皂脚、植物油脚、豆粕、硫酸、片碱为原料,通过酸脱胶、碱炼脱酸、压榨、油水分离等工序加工生产酸化油、脂肪酸、饲料用油等非食用植物油,建成后年产酸化油约2万吨、脂肪酸约7000吨、饲料用油约3000吨。
项目总投资5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3.3万元,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2年6月取得******改革局备案的《**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落实以下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项目设置有2个3000m3原料储罐、2个300m3成品储罐,专罐专用,储罐氮封,原料经过运输车运输进厂后密封真空泵入储罐内。脱胶和脱酸工艺产生的废气采取管道收集送至1套碱液喷淋塔+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一体设备进行联合处理,尾气经过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污水处理站的厌氧池、调节池等加盖封闭,管道收集废气送至1套水喷淋塔+UV光催化氧化+****设备处理后尾气经过15米排气筒DA002引出排放;外排有组织废气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外排有组织恶臭污染物浓度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食堂油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规模排放标准限值。
须加强物料运输管理、加强污染治理措施的运维管理等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厂界恶臭污染物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要求,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垫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要求。
3.生活污水和生产****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开发区****水厂水质标准要求后,使****泵站****开发区****水厂处理,****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为100吨/天,处理工艺为隔油池+调节池+中和反应池+脱硫反应池+混凝沉淀池+IC反应器+接触氧化池(A/O)+沉淀池,同时配套建设1个容积为100立方米的尾水储存池用于储存尾水。
须合理布置厂区废水收集管网,加强管理,确保废水处理措施正常运行,严禁废水横流。项目须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4.项目废包装袋外售给废旧单位回收;豆粕渣外售给饲料厂;污水处理站油泥、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原料储罐底渣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处置。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管理及暂存,其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保部门清运。
废机油、废弃活性炭、化验废液和废试剂、含油抹布和手套等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规定进行,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分类收集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
四、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做好项目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环境局****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