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
《****加油站原址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报批申请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工程
****加油站建于1994年,位于**市**区军屯马屋村,占地面积2741.33m3,建有加油站罩棚、站房、油罐区等,罩棚面积385.92m2;设置2个SF双层储油罐,4台AS22B加油机,储油罐分别为1个0#柴油罐(容积为17m3)、1个92#和95#分仓汽油罐(容积为29.5m3,其中92#15m3、95#14.5m3),储罐总容积为38m3(柴油罐容积折半计入),原设计油品销量为0#柴油386t/a、92#汽油450t/a、95汽油85t/a。现有工程于2020年12月取得《****关于****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0〕388号),并于2021年1月完成环保竣工自主验收。
(二)拟建项目
拟建项目属于扩建(项目代码:****),本次建设不新增占地,拆除现有工程原有的2个油罐(包括1个17m3的0#柴油罐,1个29.5m3的隔仓92#/95#汽油罐),在原储油区**3个双层油罐(1个50m3的0#柴油罐,1个50m3的隔仓92#/95#汽油罐,1个50m3的92#汽油罐)。扩建后共有3个油罐,其中92#/95#汽油罐(隔仓罐)1个,容积为(25+25)m3,50m3的92#汽油罐1个,容积为50m3,0#柴油罐1个,容积为50m3。油罐总容积为125m3(柴油罐容积折半计入),扩建后油品销量为0#柴油466t/a、92#汽油550t/a、95汽油160t/a。
项目总投资40万元,环保投资为5.6万元。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2年11****园区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现有工程环境问题整改要求,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落实以下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本次建设仅对储油区进行改造,须按要求严格落实相关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卸油口设置油气回收装置,严格落实《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对卸油、储油、加油等过程的管理要求,****加油站操作规程,严禁油品跑冒滴漏。确保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要求。
2.优先选用低噪型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垫等措施,西侧厂界属于S209国道两侧30m范围,确保西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东、北、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3.本次扩建不新增员工,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油品销量增加带来的洗车服务及加油车辆人员如厕废水,其中如厕废水依托现有工程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新增洗车废水依托现有工程隔油沉淀池(12m3)处理后用于场区洒水降尘或绿化浇灌。
4.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储油罐清理产生的清罐油渣和清洗废水及生活垃圾。储油罐每3年清理一次,清罐油渣及清洗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清理并运走处置,不在站内储存;新增生活垃圾依托现有工程垃圾收集桶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三)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发生环境污染,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环境局****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