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财政局****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通知》(****)有关规定,****拟对“****闭幕式场馆VOC信息化配套设施租用服务项目”合同部分内容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
| 采购项目名称:****闭幕式场馆VOC信息化配套设施租用服务项目 合同金额(万元):194.60695 中标供应商:**** |
| 变更内容描述: 我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闭幕式场馆VOC信息化配套设施租用服务项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拟对原合同执行金额进行核减,明确合同总金额。双方约定如下: 一、根据《关于对“闭幕式场馆VOC信息化配套设施租用服务项目”实际执行合同价款进行核减的函》,乙方****公司核算,结合市场调研情况,确认项目配套设施租用服务存在成本优化空间,申请在实际执行合同价款155.6784万元的基础上核减29.659万元。 因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执行金额进行核减,明确合同总金额。现将原合同第二条中“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玖拾肆万陆仟零陆拾玖元伍角(小写:¥****069.50),此合同为包干价,包括所有所需缴付的国家及地方一切税项,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变更为“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万零壹佰玖拾肆元整(小写:¥****194.00),此合同为包干价,包括所有所需缴付的国家及地方一切税项,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二、鉴于甲乙双方约定核减费用29.659万元且乙方确认已收到甲方支付的原合同所有价款,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伍佰玖拾元整(¥296590.00元)退回至甲方指定账号(账号名称:****,开户银行:****公司****支行,银行账号:762****63535),退款凭证应同步发送至甲方联系人,乙方逾期未退回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原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宜,则依原合同约定解决。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后立即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根据《关于对“闭幕式场馆VOC信息化配套设施租用服务项目”实际执行合同价款进行核减的函》,乙方****公司核算,结合市场调研情况,确认项目配套设施租用服务存在成本优化空间,申请在实际执行合同价款155.6784万元的基础上核减29.659万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执行金额进行核减,明确合同总金额。 |
|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6年10月9日至2026年10月14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采购人:**** 地址:**市宝****区委、区政府443 联系电话:0755-****8485 传真:0755-****8485 合同备案机构:****财政局 地址:**市**区2区**东路31号 联系电话:0755-****2127 |
|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