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玉林市九洲江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升项目(仪器设备)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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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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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项目的名称:**市九洲江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升项目(仪器设备)

质疑项目的编号: ****

南****公司:

贵公司递交的关于**市九洲江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升项目(仪器设备)(****)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6年9月30日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第二章采购需求/货物需求一览表/4.便携式 GC-MS(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技术参数及要求:◆2.3真空系统:真空泵为分子涡轮泵和隔膜泵,现场分析时到达调谐时的真空度要求分子泵抽速≤10L/s,减少现场功耗需求(投标时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的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事实依据:在满足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仪器正常使用时长的前提下(▲1.2电池:应急现场内置电池电量耗尽后可无需拆机快速更换,实现热切换;三块电池可连续使用时间:≥8小时),对这类依托分子泵实现真空环境搭建的便携式分析设备而言,分子泵抽速越大,仪器所能达到的整体性能就越佳。因此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分子泵抽速≤10L/s这一条件要求本身并不合理,该项设置没有合理的技术依据支撑,不应当对分子泵的最高抽速设置限制性要求,反而应该参照通用技术标准设置符合性能要求的最低抽速要求,该项相关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1答复:

1.该条款与本项目使用场景直接匹配,属于必要的技术要求。本项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升项目,仪器核心应用场景为野外事故现场的长时间连续监测。招标文件在同一技术参数章节中已同步要求设备具备“充电电池和交流电两种供电模式”“三块电池可连续使用时间≥8小时”“现场内置电池电量耗尽后可无需拆机快速更换、实现热切换”等工作条件。分子涡轮泵的抽速与其功耗、散热需求呈正相关,抽速越大则整机功耗越高,与电池供电、现场长时间连续运行的使用条件直接冲突。对分子泵抽速设置上限,是保障仪器在无外接电源条件下完成现场应急监测任务的必然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2.该条款是对真空系统低功耗优化设计能力的正向要求,不会降低整机性能。要求设备在较小抽速的分子泵配置下仍能达到调谐分析所需的真空度,考验的是供应商真空系统设计优化水平(如低真空负载腔体设计、隔膜泵级联预抽等),抽速上限本身即体现整机低功耗技术先进性。同时,仪器的整体分析性能已由招标文件中灵敏度(信噪比>10:1)、峰面积重复性(RSD≤10%)、质量数范围(45u—450u)、分析速度(56种VOCs混标分析≤6min)等多项下限指标充分约束,分子泵抽速上限与上述性能指标并行不悖,不存在“降低整机性能”的情形。

3.该条款不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限制、排斥。贵公司主张“分子泵抽速越大,仪器所能达到的整体性能就越佳”,但未提供任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检测数据证明“分子泵抽速>10L/s”是仪器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现行有效的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相关标准(如GB/T 32210)对真空系统并无抽速下限要求。国内主流便携式GC-MS产品中采用“小型分子涡轮泵+隔膜泵”组合以降低现场功耗的成熟设计并非只有一家,该参数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且该参数带“◆”标记不满足仅被扣0.8分,并非实质性要求的参数。

综上所述,该项参数的设置结合项目实际使用需求、功能目标设置,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与项目特点、履约需要相适应,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见“质疑事项1答复”1、2、3答复内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质疑事项2: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第二章采购需求/货物需求一览表/4.便携式 GC-MS(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技术参数及要求:2.5扫描方式:具备全 扫描模式、选择离子监控模式和二级质谱模块(投标时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的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事实依据:二级质谱模块属于离子阱质谱的专属特征技术参数,该条要求的二级质谱模块内容,与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同一技术参数章节中的“2.质谱模块▲四极杆或离子阱质谱模块都需要具有70eV电子轰击( EI)离子源”已经明确约定的条款要求存在明显冲突。目前市场上所有主流的便携式四极杆质谱产品,均无法满足此处设置的二级质谱模块硬性要求,该项要求直接将所有合规的便携式四极杆质谱产品排除在了投标范围之外,因此应当依法删除招标文件中此处关于二级质谱模块的要求。该项相关要求本质上属于招标文件设置的、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限制和排斥的情形。

质疑事项2答复:

1.该条款与“2.质谱模块”条款不存在冲突,二者属于不同维度的技术要求。“2.质谱模块”条款约定的是质量分析器类型与电离方式(四极杆或离子阱均可,须配置70eV EI源),“2.5扫描方式”条款约定的是仪器应具备的扫描分析功能(全扫描、选择离子监控及二级质谱)。质量分析器类型、电离方式与扫描功能是质谱仪器三个相互独立的技术维度,条款之间为并列关系而非互斥关系。质疑人将“质量分析器类型条款”与“扫描功能条款”混同比较,属于对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的错误理解。

2.“二级质谱”并非离子阱质谱的专属技术,该条款亦不排除四极杆产品。二级质谱(MS/MS)既可通过离子阱质量分析器以时间串联方式实现,也可通过空间串联方式实现,两种技术路线均有成熟的商用产品。招标文件仅要求“具备二级质谱模块”这一分析功能,未限定质量分析器类型和实现路径,采用空间串联的产品与采用离子阱的产品均有可能满足该要求。贵公司关于“二级质谱模块属于离子阱质谱专属特征参数”“目前市场上所有主流的便携式四极杆质谱产品均无法满足”的说法,与质谱技术的通用原理和事实不符,且贵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3.设置二级质谱功能要求具有充分的采购需求依据。本项目应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样品基体复杂、干扰组分多,仅依靠一级质谱全扫描进行定性易受基体干扰产生假阳性,影响应急监测结论的准确性。二级质谱通过母离子选择、碰撞诱导解离获得子离子特征信息,可显著提高复杂基体条件下目标污染物的定性确证能力和抗干扰能力,是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的重要技术手段,与《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3—2021)、《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7—2021)等标准对准确定性定量的要求相衔接,属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监测需求设置的必要技术要求。

综上所述,该项相关要求不存在“招标文件设置的、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限制和排斥”的情形。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见“质疑事项2答复”1、2、3答复内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质疑事项3: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第二章采购需求/货物需求一览表4.便携式 GC-MS(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技术参数及要求:◆4.4配备专用水样快速筛查组件,能够适配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主机配套联用;水样快筛进样检测全程无需载气供给,在不外接电源、不加装电池的工况下,可完成不少于200mL水体样品的进样与分析作业。该组件重量≤2kg。(投标时提供该组件与便携式气质联用仪主机连接照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事实依据:本条参数要求表述模糊、界定不够清晰,未明确该专用水样快速筛查组件的具体功能定位、技术原理、工作模式等核心内容,无法让各潜在投标人准确把握产品的具体技术要求,也难以精准编制符合要求的投标响应文件。查询当前市场各主流生产厂家公开的产品技术资料,目前行业内不存在三家符合“无需载气供给,在不外接电源、不加装电池”性能要求,且能够与本项目采购的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适配联用的专用水样快速筛查相关组件。该项相关要求本质上属于招标文件设置的、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限制和排斥的情形。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答复:

1.该条款表述明确、指标可量化,不存在“表述模糊、无法编制响应文件”的情形。该条款已清晰界定组件的功能定位(水体样品的快速筛查进样分析)与配套方式(与本项目采购的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主机适配联用),并设置了四项可客观验证的技术指标:(1)水样快筛进样检测全程无需载气供给;(2)在不外接电源、不加装电池的工况下,可完成不少于200mL水体样品的进样与分析作业;(3)该组件重量≤2kg;(4)投标时提供该组件与主机连接照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各项要求均有明确边界和客观的验证方式,潜在投标人据此足以准确把握产品技术要求并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标书代写

2.设置该条款具有充分的采购需求依据。本项目为九洲江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升项目,流域水环境突发污染事件的现场快速筛查是本项目的核心业务场景之一。该组件可在无载气、无外接电源的条件下直接完成水体样品的进样与分析,能够显著缩短现场水样分析前的准备时间、减轻野外应急现场的保障负担,对提升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效率具有直接作用,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属于与采购项目无关或不合理的要求。

3.贵公司关于“行业内不存在三家符合要求的组件”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该条款所要求的水样快速筛查功能定位明确、实现结果较为简单,行业内多数厂家均可实现。该条款设置前已做市场调研,市场上能够满足上述功能与技术指标要求的专用水样快速筛查组件较多,该条款未指向特定品牌、特定型号,亦未针对某一供应商的独有技术设置。且贵公司未提供任何产品技术资料、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满足该要求的组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该参数带“◆”标记不满足仅被扣0.8分,并非实质性要求的参数。

综上所述,该项相关要求不存在“招标文件设置的、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限制和排斥”的情形。质疑事项3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见“质疑事项3答复”1、2、3答复内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质疑事项4: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第二章采购需求/货物需求一览表/5.便携式紫外测油仪的技术参数及要求:◆2.1设备须一体化整体设计,萃取装置、测量主机、样品瓶、废液瓶、试剂瓶、移动电池均集成放置在一个箱体内(投标时需提供整机实物照片,并标注上述装置位置,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核心需求是“现场可快速、安全、准确测定石油类”,而非“所有部件必须物理共箱”。样品瓶、废液瓶、正己烷试剂瓶与光学主机、锂电池强制共箱,存在有机溶剂挥发腐蚀电路板、废液泄漏损坏主机、交叉污染等安全隐患。市场常见方案还包括“主机箱+外置试剂/废液组件”“分体式便携箱”等,同样满足应急需要,且更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投标时提供整机实物照片并标注装置位置、加盖供应商公章”,并非仪器性能指标,而是将某一特定产品的外观布局作为响应门槛。经检索公开产品资料,**昂林0L1045N即采用“萃取装置、测量主机、试剂瓶、废液瓶和采样瓶集成在一个机箱内”的表述,与本条款高度吻合。该条款以产品结构外观替代技术指标,具有指向特定产品嫌疑。

质疑事项4答复:

1.样品瓶、废液瓶、正己烷试剂瓶、萃取装置、测量主机、移动电源等均集成在一个箱子,一体化的设计是应急监测的实际需要,一个箱子,所有配件都带齐,是考虑到应急设备与实际工作需求相适应,属于合理要求。且该参数带“◆”标记不满足仅被扣0.8分,并非实质性要求的参数。

2.经前期市场调研,贵公司所质疑的参数,目前国内市场上至少有三家或以上品牌厂家(**科艺科贸、领好科技、**昂林等)生产的产品满足该要求,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情形,质疑事项4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的规定,以上品牌的具体参数不向质疑供应商提供。

事实依据:见“质疑事项4答复”1、2答复内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质疑事项5: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第二章采购需求/货物需求一览表/5.便携式紫外测油仪的技术参数及要求:▲2.11设备应配置有不小于10英寸触摸屏的平板电脑,平板电脑与仪器无需通过传输线通讯,避免震动影响接线,导致通讯中断。

事实依据:“无线通讯”并非HJ970-2018《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对测油仪的性能要求,也不是仪器测量准确性的决定因素。****车行驶状态及野外现场环境中,存在发动机电磁干扰、金属舱体信号屏蔽、多台设备同频干扰等复杂工况,无线通讯极易出现信号延迟、丢包甚至断连。而全自动紫外测油仪做样过程包含样品体积测量、加试剂、萃取、分离、转移、比色等多个连续自动步骤,任一环节通讯中断都将直接导致做样中断、流程失败、试剂浪费,甚至损坏管路系统。相比之下,工业级有线航插通讯、底座接触式通讯连接牢固、 抗振动、不受电磁干扰,****车行驶状态下可确保做样全程信号稳定传输, 反而比无线通讯更具可靠性,是工业现场仪器的成熟主流方案。条款将“无需传输线”写成实质性要求,以“避免震动影响接线”为由排除有线通讯,既与事实相悖(有线航插恰恰是最抗振抗干扰的方案),也实质上排除了采用工业级有线/航插通讯、底座接触式通讯等成熟可靠方案的潜在供应商产品。该条款将某一家供应商的“无线悬浮大平板”产品方案包装成“避免震动”的唯一解,属于以非必要、非最优通讯架构限制合理技术方案,构成对采用有线通讯方案产品的歧视性排斥。

质疑事项5答复:

1.该设备所应用的场所比较复杂,有些地方能放置主机,但不方便放置电脑,通过主机与电脑无线连接的形式,更能适应复杂的操作环境,并且通过大量的实战演练验证了主机与电脑无线操作的便捷性,是考虑到应急设备与实际工作需求相适应,属于采购人基于项目实施情形的实际需求提出的合理要求,不存在对“采用有线通讯方案产品”歧视性排斥情形。

2.经前期市场调研,贵公司质疑的参数要求,目前国内市场上至少有三家或以上品牌厂家(**科艺科贸、领好科技、**昂林等)生产的产品满足该要求,也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质疑事项5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的规定,以上品牌的具体参数不向质疑供应商提供。

事实依据:见“质疑事项5答复”1、2答复内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质疑事项6: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第二章采购需求/货物需求一览表/5.便携式紫外测油仪的技术参数及要求:◆2.17内置多通阀应保证可长期连续使用(投标时提供多通阀不少于4000万次切换寿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事实依据:4000万次切换寿命并非便携式紫外测油仪行业标准指标,与应急监测样品通量无对应关系。按应急监测每天50个样品、全年无休计算,年切换量仅数万次,4000万次寿命要求严重脱离仪器实际使用强度。该指标未见于HJ970-2018标准,也非设备验收的法定要求。要求提供“不少于4000万次切换寿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属于将厂家私域、可提前定向定制的背书材料作为投标响应门槛。经咨询国内外阀门制造商及检索公开产品资料,该类特定寿命报告并非行业通用出厂文件,实质上只有个别供应商能够提前准备,构成以证明材料筛选供应商的效果。参照多地财政部门对类似情形的处理口径,国家未强制要求送检的参数却强制要求特定检测/寿命证明,易被认定为为特定供应商量身设置控标材料。

质疑事项6答复:

1.多通阀是作为核心部件,量化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切换次数属于合理要求。且该参数带“◆”标记不满足仅被扣0.8分,并非实质性要求的参数。

2.经前期市场调研,贵公司质疑的参数要求,目前国内市场上至少有三家或以上品牌厂家(**科艺科贸、领好科技、**昂林等)生产的产品满足该要求,不存在“为特定供应商量身设置控标材料”的情形,质疑事项6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的规定,以上品牌的具体参数不向质疑供应商提供。

事实依据:见“质疑事项6答复”1、2答复内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质疑事项7: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第二章采购需求/货物需求一览表/5.便携式紫外测油仪的技术参数及要求:▲2.19为避免仪器震动,便携式箱体要求为手提式外箱,单人即可轻易拿取,无需滚轮拖拉移动。

事实依据:含全自动萃取、硅酸镁除油、比色、清洗、废液分离、锂电池的便携式仪器,行业通行方案常采用“手提主机+滚轮外场运输箱”或“分体运输、现场组装”,这更符合人体工效学原则,也便于应急人员长途转场。强制“无需滚轮拖拉移动”直接将采用拉杆箱运输方案的同类产品排除在外。该条款将某一特定产品的外形特征(小尺寸手提箱)包装为“避免仪器震动”的必要条件,但震动防护应通过内部减震结构设计实现,而非通过限制外部运输方式实现。市场上多家同类产品因采用滚轮运输箱方案而被该条款排除,构成以产品外形限制合理技术方案。

质疑事项7答复:经前期市场调研,贵公司质疑的参数要求,目前国内市场上至少有三家或以上品牌厂家(**科艺科贸、领好科技、**昂林等)生产的产品满足该要求,不存在“以产品外形限制合理技术方案”的情形,质疑事项7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见“质疑事项7答复”的答复内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质疑事项8: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第二章采购需求/货物需求一览表/5.便携式紫外测油仪的技术参数及要求:▲2.20便携式仪器尺寸重量:仪器箱长宽高≤500×400×300mm:整体重量(含锂电池、手持式操作单元、分析单元和萃取单元等所有部件)≤15kg。

事实依据:该条款与前述2.1(全集成单箱)、2.11(无线大平板)、2.17(4000万次阀)、2.19(无滚轮)叠加后,形成完整的排他性参数组合。经检索市场公开产品资料,能同时满足全部五项条款的便携式全自动紫外测油仪极为有限,公开资料中高度吻合的是**昂林0L1045N(标称14kg、单箱集成、无线触控)。市场其他有便携式紫外测油仪销售业绩的主流产品,均因尺寸或重量超标被排除。根据政府采购监管实践,参数组合导致市场上可响应品牌明显不足三家、技术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以非必要外形尺寸限制参与的,应当认定为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五项参数组合将某一供应商的产品规格拆条写入招标文件,表面为“便携性要求”,实质构成组合排他、变相指定品牌。

质疑事项8答复:

经前期市场调研,贵公司质疑的参数要求,目前国内市场上至少有三家或以上品牌厂家(**科艺科贸、领好科技、**昂林等)生产的产品满足该要求,不存在“参数组合导致市场上可响应品牌明显不足三家、技术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以非必要外形尺寸限制参与的,应当认定为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及实质构成组合排他、变相指定品牌”的情形,质疑事项8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的规定,以上品牌的具体参数不向质疑供应商提供。

事实依据:见“质疑事项8答复”的答复内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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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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