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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新生儿视网膜病变筛查仪采购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7月17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省**市**区黄河路 131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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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质疑答复函仅告知质疑结论,未完整披露支撑答复驳回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中未体现两个不同视野镜头,且投标文件仅描述了一个140度镜头,涉嫌虚假响应,质疑答复虽认可该事项成立,但未依法认定其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要求“2.4.1固态存储驱动器:1TB。随机存储器:16.0GB;计算机与拍摄系统应一体化,非独立计算机主机”,中标产品实际为8GB内存、独立笔记本,不满足招标要求。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要求“▲2.1.1适用人群:适用于新生儿、早产儿眼底血管荧光造影及眼底照相检查(需提供第三方证明文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临床试验报告型号为DX-100-01A,与投标产品型号DX102-01C不一致,不能作为有效证明。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要求“▲2.3.4光照强度:250LX-10000LX”,中标产品光照强度为220LX-55000LX,超出上限,存在新生儿光损伤风险,不满足临床安全要求。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要求“▲2.4.3平面彩色液晶显示器≥20英寸,具有触摸屏功能”,中标产品注册资料中无触摸屏相关登记,投标文件仅字面响应,无有效佐证。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要求“2.1.8设备应一体化、可移动,主机、光源、计算机、控制系统等核心工作单元须由制造商系统性整合于统一的机载平台内”,中标产品注册检验报告照片显示部件分散,不符合一体化要求。 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要求“▲2.3.2光源采用专用安全的白光灯光源,矩阵式模块,照**经高数值孔径光纤导入镜头(非镜头内置LED光珠)”,中标产品光源为卤素灯光源,非招标要求的白光矩阵模块光纤导入结构。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受理投诉后,****财政局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调查了该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方报告、回复资料,查阅相关备案信息、法律法规,逐项核查投诉事项。通过调查和召开投诉处理论证会,认定投诉事项1、2、4、5、6、8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3、7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该投诉事项已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与****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现责令撤销合同;若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财政局 | ||
| 2026年10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