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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养结合业务综合楼项目生活配套(医用家具及用具)
三、采购日期:2026-07-2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市**镇沙港西路82号A1栋1楼之一、3楼、4楼、8楼;A2栋2楼、3楼
被投诉人:****
地址:**市陈文村北路7****机关第三办公区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区柳沙路东一里6号华发**20号楼十三层1301号房
当事人:****防治院
地址:**市**区**路8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共2项:
1.企业划型错误,质疑答复认定仅为填报瑕疵明显错误;
2.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逐项细化填写标的,采购中心放宽评审标准,构成差别对待。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二)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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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