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科创总部项目一期地块二电梯广告招租
招租方:****
出租资产位置:**市**区智谷大街566号科创总部项目一期地块二。
招租范围:10号、12号、13号公寓楼及C3栋产业用房一层电梯前室。首批规划梯外电视屏广告位共约10处,其中10号公寓楼2处、12号公寓楼3处、13号公寓楼3处、C3栋产业用房2处。最终以现场踏勘和合同约定为准。
项目人流:****园区企业员工、公寓住户及访客为主,广告位位于电梯等候区,触达频次较高。
**期限:以双方洽谈确认为准,并在合同中明确。
租金及费用:广告位使用费、电费、网络费、设备维护费、安装费等费用标准及承担方式,以双方洽谈确认为准。
意向**方资格:须为具****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且具备广告发布相关资质,能够依法合规开展广告发布业务。洽谈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优先续约权、转租、分租:**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方享有优先续约权。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广告位转租、分租、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或委托第三方经营。
广告内容及发布要求:承租方发布的广告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园区管理规定,不得发布违法违规、虚假、低俗广告,不得发布同类产业园竞争性广告。招租方有权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承租方须及时调整。
安装、维护及安全:涉及电视屏安装、用电、网络、日常维护、施工安全等事项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施工方案须经招租方同意,不得破坏建筑结构、****园区公共设施。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应按约定及时下架广告、拆除设备并恢复原状。
**方式:公告期内,有意向单位可直接与招租方联系洽谈,最终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其他:本公告未尽事宜,以双方洽谈及合同约定为准;招租方保留本公告解释权。
| 序号 | 楼栋位置 | 梯外电视屏数量 |
| 1 | 10号公寓 | 2 |
| 2 | 12号公寓 | 3 |
| 3 | 13号公寓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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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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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栋产业用房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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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10 |
注:以上数量为首批规划数量,最终以现场踏勘和合同约定为准。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88****4439
联系地址:**市**区智谷大街288****中心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