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也迷里文化园生态文旅基础设施提升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年05月17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2、地址:**市**区明城**市17-1号-2门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2********067819C
五、基本情况
2024年**县也迷里文化园生态文旅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串通投标案件,项目编号****,该项目共有3家供应商投标。通过政采云平台核查,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与**鑫普森****公司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标书制作IP地址、标书制作MAC地址(网卡地址)等硬件信息一致,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个人编制,或委托同一单位、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问题。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列明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经我局审查后对该项目进行立案。
三、调查情况
案件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对参与此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王兴焘、**鑫普森****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飞飞、上传业务的第三方服务商**县易阳图文负责人郑学智依法开展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县易阳图文负责人郑学智问询取证,其书面、口述证言确认:两家企业均在本店制作本项目标书。调查初期,****以项目经办人员离职为由,拒不配合补充核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负责人王兴焘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2026年8月6日,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对案件认定事实均不认可,我局执法****公司法务积极对接,向其解释本案证据、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形成全面认识。2026年8月14日该公司自愿放弃听证申请,转而提交陈述申辩申请,并要求给予合理期限用于整理提交该案件所有成本材料。企业能够认识到自身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对本案调查认定的串通投标行为予以认可,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
六、处罚依据
****的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之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供应商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七、处罚结果
决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248元)千分之十的罚款23532.48元(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叁拾贰元肆角捌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94267.96元(人民币叁拾玖万肆仟贰佰陆拾柒元玖角陆分),总计:417800.44元(人民币肆拾壹万柒仟捌佰元肆角肆分)的行政处罚。
八、处罚日期
2026年09月29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系人:张政
3、联系电话:09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