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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126MA2UA07U2U | 建设单位法人:陈吉灯 |
| 陈吉灯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市**县大庙石英砂产业园 |
| 年产70万吨石英砂加工生产线项目3#车间1条烘干砂生产线、1条硅微粉生产线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0-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9-C30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大庙石英砂产业园 |
| 经度:117.458830 纬度: 32.75003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1-26 |
| 凤环评【2021】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5-2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 3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126MA2UA07U2U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126MA2UA07U2U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0MAEH8DNT0N | 竣工时间:2026-05-1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8-0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0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8055p9LS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70万吨石英砂加工生产线项目:项目设计建设内容:项目占地面积363653m2,建设二座生产车间、办公楼及其他配套环保、辅助设施等,**2条烘干砂生产线,6条硅微粉生产线,7条制砂生产线,最终形成年产烘干石英砂20万t/a、硅微粉15万t/a、制造砂35万t/a的生产规模。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实际分阶段性建成(后文称“一期工程”“二期工程”等),一期工程实际建设内容:项目占地面积363653m2,建成3座生产车间、办公室以及其他配套的环保设施、辅助设施等,建成1条烘干砂生产线,3条硅微粉生产线,7条制砂生产线,形成年产烘干石英砂6万t/a、硅微粉7.5万t/a、制造砂35万t/a的生产能力。一期工程已于2022年6月12日完成环保验收。 二期工程实际建设内容:建设1条烘干砂生产线和1条硅微粉生产线,建成年产烘干石英砂12t/a、硅微粉2.5万t/a。二期工程正在组织验收(本次验收范围)。 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建成后,全厂生产能力为建成2条烘干砂生产线,4条硅微粉生产线,7条制砂生产线,形成年产烘干石英砂20万t/a、硅微粉10万t/a、制造砂35万t/a的生产能力。 |
| 分阶段性建成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破碎、制砂、球磨等 | 实际建设情况:①烘干生产线位置调整:原环评设计1#车间建设1条烘干线和3#车间1条烘干线,实际建设1#车间取消烘干线建设,2条生产线分别位于2#车间、3#车间。平面布置调整后未新增环境敏感点,不属于重大变动。根据验收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厂界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②原料种类增加:环评设计烘干砂、硅微粉生产线加工所需原料由厂区制造砂生产线供应,企业为降低原料加工成本,直接采购周边企业加工的湿石英砂进行烘干砂、硅微粉加工生产,烘干所用天然气用量未超过环评设计用量(本次验收外购湿石英砂15万吨,湿石英砂含水率2%,每吨水加热至水蒸气需天然气用量80m3,则需要天然气用量24万m3,同时调查验收期间天然气实际用量进行核实,天然气增加用量数据可信),同时直接外购石英砂减少了制造砂生产线颗粒物产生及排放量,有利于环境保护。 |
| 综上所述,本项目增加原料种类、平面布置调整均不属于重大变动,其他阶段性建成内容、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均按照环评设计及批复要求建成,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车间2条制砂线生产线、2条硅微粉生产线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由4台除尘器处理,最终由4根15m高排气筒(P1~P4)高空排放。 1#车间、2#车间各设有1条烘干线,烘干过程产生的燃烧废气和烘干粉尘经2套“旋风除尘器+脉冲除尘器”处理后,最终经2根15m高排气筒(P5、P6)高空排放; 2#车间5条制砂线生产线、4条硅微粉生产线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由9台除尘器处理,最终由9根15m高排气筒(P7~P15)高空排放。 料仓进出料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2台除尘器处理,最终由2根排气筒(P16、P17)高空排放。 车辆装卸料产生的粉尘采用水喷淋的方式降低粉尘产生量,车辆运输扬尘通过道路洒水抑尘的方式减小影响;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专用烟道屋顶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验收范围:①3#车间新增烘干废气(含燃烧废气、烘干粉尘)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15m高排气筒P5排放; ③3#车间烘干后料仓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15m高排气筒P6排放; ②3#车间新增球磨废气经“旋风除尘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15米高排气筒P13排放; ④车辆装卸料产生的粉尘采用水喷淋的方式降低粉尘产生量,车辆运输扬尘通过道路洒水抑尘的方式减小影响;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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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8 | 0.012 | 0 | 0 | 0 | 0.092 | 0.012 | / |
| 0.62 | 0.194 | 0 | 0 | 0 | 0.814 | 0.194 | / |
| 3.86 | 0.372 | 0 | 0 | 0 | 4.232 | 0.37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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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化粪池 | 大****处理厂接管标准 | 已落实 | 生活污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各污染物pH值、COD、BOD5、氨氮、悬浮物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大****处理厂接管标准。 |
| 1 | 烘干废气:旋风+布袋;球磨废气:旋风+布袋除尘器;料仓废气:布袋除尘器 | 球磨、料仓废气排放执行**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颗粒物排放标准;烘干废气中的颗粒物、SO2、NOX参照**市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60-2014)执行表1中的排放限值。 | (1)3#车间新增烘干废气(含燃烧废气和烘干粉尘)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15m高排气筒P5排放; (2)3#车间新增球磨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15米高排气筒P13排放; (3)3#车间料仓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15m高排气筒P6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烘干废气排气筒外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8.2mg/m3,二氧化硫未检出,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73mg/m3,颗粒物、二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满足**市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60-2014)表1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要求 料仓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最大监测浓度为17.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828kg/h,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颗粒物排放标准(20mg/m3、0.8kg/h)。 球磨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最大监测浓度为14.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253kg/h,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颗粒物相关排放标准(20mg/m3、0.8kg/h)。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监测结果最大值为0.351mg/m3、0.345mg/m3,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0.5mg/m3)要求。 |
| 1 | 设备减振、建筑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已落实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西侧、北侧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61~64dB(A),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2~54dB(A),厂界西侧、北侧昼间和夜间噪声排放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
| 1 |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的相关规定,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废铁屑、除尘器收集及车间沉降的粉尘均外售给建材单位,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后统一处置。 | 本次验收工程新增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机油、废机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根据现场踏勘,危废暂存间位于3#车间,建筑面积约20m2,地面已进行防腐防渗,并设有规范化的危废标识。项目危废暂存间面积满足贮存要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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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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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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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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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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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需以1#车间、2#车间的边界向外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根据现场勘查,项目厂区在该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能够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本次环评要求,今后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需以1#车间、2#车间的边界向外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根据现场勘查,项目厂区在该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能够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本次环评要求,今后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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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