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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1********695957N | 建设单位法人:包明远 |
| 董应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开发区**街101号 |
| ****年产10万套滤清器和10万套橡塑制品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开发区**街101号 |
| 经度:115.647172 纬度: 37.036686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3-18 |
| 清环表〔2021〕1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1********695957N001U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800 |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1********695957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1********695957N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501MAE8FTPH9D | 竣工时间:2025-11-01 |
| 2025-11-02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7-10 |
| 2026-09-0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0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9032PgE3 |
| 技改 | 实际建设情况:技改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注塑车间建设:注塑机6台。 冲压焊接车间建设:剪板机2台、开式可倾压力机2台、开式可倾压力机2台、冲压机2台、车床2台、开式可倾压力机2台、四柱液压机1台、卧式车床1台、电焊机4台、气动点凸焊机1台、脉冲缝焊机1台、翻边机2台、角磨机5台、铣床1台、切口机2台、剪网机1台。 滤芯车间建设:滤芯折纸机1台、聚氨酯发泡机1台、PU滤芯生产线1条。 磷化车间建设:吹塑机5台、粉碎机2台、撕碎机1台。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实际建设: 注塑车间:注塑机4台。 冲压焊接车间:该车间设备全部拆除不再建设。 滤芯车间:裁网机2台、滤芯折纸机2台、聚氨酯发泡机2台、PU滤芯生产线2条。 磷化车间建设:吹塑机3台、粉碎机2台、撕碎机1台。 |
| ①企业冲压焊接车间设备全部拆除,滤清器使用金属零部件全部外购,企业不再进行相关工艺生产作业。 ②环评设计建设6台注塑机、5台吹塑机,用于进行橡塑制品(滤清器结构件)制造。企业实际建设4台注塑机、3台吹塑机,即可满足项目所需滤清器结构件的使用量,故剩余设备不再建设。 ③为适配多型号滤清器产品生产需求,不同型号产品需要配套对应规格滤芯。原环评仅设计1条滤芯生产线,配套折纸机、发泡机。若频繁更换折纸机、发泡机设备模具,调整工艺参数,会造成生产效率下降、产品品质波动。 因此,企业新增1条PU滤芯生产线,配套新增裁网机、折纸机、聚氨酯发泡机,用于多规格滤芯生产。本次设备增加仅为优化生产组织方式,不提升项目整体生产规模,产品方案、总产量维持环评设计不变,未新增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未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技改项目空气滤清器、汽油滤清器生产工艺不变,柴油滤清器外壳由现有金属外壳变更为塑料外壳,将注塑件、吹塑件与滤清器内芯进行组装,采用注塑、吹塑工艺,将脱脂、磷化、电泳、烘干等工艺设备淘汰拆除。 吹塑成型是借助于气体压力使闭合在模具中的热熔型坯吹胀形成中空制品的方法,是发展较快的一种塑料成型方法。本项目将外购PE颗粒经上料机上料进入吹塑成型机进行吹塑成型,再由切口机清除工件边缘上多余的溢料或毛刺,即为成品,再与其他配件组装后进行打标,标记商品编号等信息,包装入库,切口机产生的边角料经撕碎机、粉碎机粉碎后返回上料工序,回用于生产。 本项目注塑件生产工艺不变,外购PP颗粒经注塑成型机成型后进行人工修边,削去边缘多余的溢料和毛刺,然后与其他配件组装后进行打标,标记商品编号等信息,包装入库,修边工序产生的边角料经撕碎机、粉碎机粉碎后返回上料工序,回用于生产。 | 实际建设情况:技改项目空气滤清器、汽油滤清器生产工艺不变,柴油滤清器外壳由现有金属外壳变更为塑料外壳,将注塑件、吹塑件与滤清器内芯进行组装,采用注塑、吹塑工艺,将脱脂、磷化、电泳、烘干等工艺设备淘汰拆除。 吹塑成型是借助于气体压力使闭合在模具中的热熔型坯吹胀形成中空制品的方法,是发展较快的一种塑料成型方法。本项目将外购PE颗粒经上料机上料进入吹塑成型机进行吹塑成型,再由切口机清除工件边缘上多余的溢料或毛刺,即为成品,再与其他配件组装后进行打标,标记商品编号等信息,包装入库,切口机产生的边角料经撕碎机、粉碎机粉碎后返回上料工序,回用于生产。 本项目注塑件生产工艺不变,外购PP颗粒经注塑成型机成型后进行人工修边,削去边缘多余的溢料和毛刺,然后与其他配件组装后进行打标,标记商品编号等信息,包装入库,修边工序产生的边角料经撕碎机、粉碎机粉碎后返回上料工序,回用于生产。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技改后安装VOCs超标报警装置。注塑、注胶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装置、过滤棉、光氧净化器、过滤棉、活性炭吸附串联工艺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吹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装置、过滤棉、光氧净化器、过滤棉、活性炭吸附串联工艺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排放限值和表2其它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粉碎、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加强对无组织废气的处理,车间密闭并安装顶吸+活性炭吸附装置,确保厂界达标。 2、技改后无生产废水外排,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放量3.6m/d,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技改后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机油及废乳化液属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其他固体废物在固废间贮存,全部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外排。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 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 注塑、注胶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过滤棉+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P1); 吹塑、注胶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过滤棉+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P2); 粉碎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排气筒P3); 车间无组织废气治理设施(顶吸+活性炭吸附装置)。 3、噪声 厂区内设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厂区围墙隔声、合理布置等降噪措施,减少噪声排放。 4、固体废物 项目注塑、吹塑废边角料粉碎后全部回用于生产:除尘灰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机油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
| 原环评中注塑、注胶工序废气治理工艺为“集气+过滤棉+光氧净化器+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吹塑工序废气治理工艺为“集气+过滤棉+光氧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项目实际建设中,去除光氧净化器设施,调整为“集气罩+过滤棉+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分别由15m高排气筒P1、P2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134 | 0.134 | 0 | 0 | 0.134 | 0.134 | |
| 0 | 0.005 | 0.005 | 0 | 0 | 0.005 | 0.0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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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0 | 0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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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122 | 0.122 | 0 | 0 | 0.122 | 0.122 | / |
| 0 | 0.171 | 0.171 | 0 | 0 | 0.171 | 0.171 | / |
|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 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 经检测,项目总排口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最大日均浓度为131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日均浓度为48.9mg/L,悬浮物最大日均浓度为32mg/L,氨氮最大日均浓度为4.54mg/L,动植物油类最大日均浓度为0.99mg/L,pH值范围7.2~7.3,检测结果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即pH6~9、COD≤500mg/L,BOD≤150mg/L,SS≤300mg/L,氨氮≤35mg/L,动植物油类≤100mg/L |
| 1 | 注塑、注胶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过滤棉+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P1); 吹塑、注胶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过滤棉+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P2); 粉碎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排气筒P3); 车间无组织废气治理设施(顶吸+活性炭吸附装置)。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注塑、注胶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过滤棉+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P1); 吹塑、注胶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过滤棉+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P2); 粉碎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排气筒P3); 车间无组织废气治理设施(顶吸+活性炭吸附装置)。 | 有组织废气: 检测期间,项目注塑、注胶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大检测浓度为3.63mg/m3,注胶、吹塑工序排气筒外排非甲烷总烃最大值2.00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排放限值要求,即非甲烷总烃≤80mg/m3; 项目注塑、注胶废气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最低为30%,吹塑废气处理设施去除效率最低为21%,去除效率均不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0%要求,故加测厂区、车间门口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经检测车间门口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1.03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生产车间边界的要求,即非甲烷总烃≤4.0mg/m3。 注塑、注胶、吹塑工序排气筒外排废气中,臭气浓度最大检测浓度为1318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的要求,即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粉碎工序排气筒外排颗粒物最大检测浓度为4.3mg/m3,颗粒物最大排放速率2.14×10-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颗粒物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 经检测,本项目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值为0.90mg/m3,检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0mg/m3)。项目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均<10无量纲,检测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臭气浓度≤20(无量纲)。厂界总悬浮颗粒物最大浓度346μg/m3(0.346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1.0mg/m3要求 项目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最大值为1.09mg/m3,任意一次浓度最大值为1.19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排放限值要求(厂房外监控点1h平均浓度≤2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10mg/m3) |
| 1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已落实,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经检测,项目产生噪声满足标准限值要求。 | 项目东、西厂界紧邻其它企业,噪声源无法确认,不具备检测条件。经检测项目南、北厂界昼间噪声范围为54.8~57.4dB(A),夜间噪声范围44.2~48.7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
| 1 | 技改后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机油及废乳化液属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其他固体废物在固废间贮存,全部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外排。 | 已落实,项目注塑、吹塑废边角料粉碎后全部回用于生产:除尘灰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机油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不再产生废光氧灯管、废乳化液。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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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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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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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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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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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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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