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负责的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第25号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及《关于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开展验收销号的通知》关于验收销号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焦化、钢铁等重点行业部分企业污染依然严重。**省《关于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明确,到2023年底全省焦化企业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干法熄焦使用比例应达90%以上。督察发现,**省焦化企业已基本建有干法熄焦装置,但仍有企业大量使用湿法熄焦,甚至违规使用超标废水进行熄焦,同时焦炉烟气也超标排放。****公司2024年使用干熄焦占比仅为69.5%,熄焦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超《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间接排放限值1倍、2.6倍;****公司焦炉烟气颗粒物浓度高达132毫克/立方米,超过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标准12.2倍。
二、整改措施
吕****公司、****公司违规问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公司规范干熄焦设施运行,安装熄焦废水在线监测装置并联网验收,使用备用湿熄焦装置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备。责****公司落实整治措施,限期完成整改,确保焦炉烟气达标排放。
三、整改完成情况
****环境局**分****公司违规问题进行立案查处,于2026年2月11****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环罚〔2026〕1003号),处以罚款52.5万元;罚款已缴纳;****环境局**分局于2026年5月15****公司下达《关于规范使用干熄焦设施运行的通知》,目前,该公司按要求规范使用干熄焦装置;该公司在熄焦补水池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于2026年4月29****环境局**分局联网并通过验收;该公司使用备用湿熄焦装置时按要求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了报备。
****环境局**分局****公司焦炉烟气颗粒物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4万元;****公司已完成颗粒物达标排放整改工作,并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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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