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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局 | 成文日期: | 2026-09-21 |
| 名称: | 关于****申请临时用地的批复 龙自然资(临)字〔2026〕1号 | ||
| 文号: | 龙自然资(临)字〔2026〕1号 | 发布日期: | 2026-10-10 |
| 主题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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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报来临时用地申请收悉。经我局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规定,经我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你司临时使用位于平陵街****小组的土地作为**省**县平陵街道洞尾**水泥用石灰岩矿开采项目临时用地,用地面积为59065平方米。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由2026年9月21日起至2028年9月21日止,临时用地到期后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期限,且临时用地范围不超出已批准范围的,必须提前2个月内重新申请办理。
二、你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执行,不得更改用途及超面积使用,不得出租、转让和抵押。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你司应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并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三、上述地块临时使用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用)或临时使用期满时,你司需无条件交还土地并恢复原状。
四、你司在收到临时用地批复和办理临时占用耕地缴税手续通知书30日内,应持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通知书,按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上述临时用地必须****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局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