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维护国有**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公司****公司)违约事项进行核查处置,现将合同解除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2日,****委托********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让“**省**州**县19个可采区五年河道采砂权(整体)”项目。峰回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18MAACBCLY0R)于2026年5月7日竞得该项目,并于2026年5月15日取得《**县19个可采区五年河道采砂权(整体)拍卖(第三次)成交确认书》。2026年6月2日,********公司正式签订《**省**州**县19个可采区五年河道采砂权(整体)出让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峰回公司应于2026年7月14日前足额缴纳首期采砂权出让价款3116万元。缴款期限届满后,峰回公司未按期足额缴清款项。****先后通过书面提醒、多次催告、约谈督促等方式,督促其履行缴款义务。峰回公司仅于2026年7月17日缴纳河道修复保证金155.8万元,首期采砂权出让金至今未缴纳,****公司在约谈中明确表示已无履约能力。
二、核查及听证情况
****公司合法权益,****于2026年8月28日依法送达《关于拟解除告知书》,告知拟解除出让合同的事实、理由、依据,****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峰回公司于2026年9月4日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并申请听证。****依法准予于2026年9月22日组织公开听证。
经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及听证意见:当事人提出的汛期禁采、办证周期、市场经营、回款困难、市场乱象等问题,属于企业参与市场竞拍、签订合同前应当预判的商业经营风险,不能免除其按期缴纳出让金的核心合同义务。其提交的分期缴款方案无实质性资金保障,无法推翻其丧失履约能力的事实,申辩理由不予采信。
三、解除依据及决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院****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解除********公司2026年6月2日签订的《**省**州**县19个可采区五年河道采砂权(整体)出让合同》,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二)案涉河道修复保证金处置、违约责任追究等事宜,严
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另行处置。
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峰回公司须立即停止与案涉19个可采区相关的一切采砂、转运、设备进场等经营作业活动,不得在可采区范围内开展任何采砂相关作业。
四、权利救济
如当事人对本解除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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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