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苏0826执1666号之****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苏0826执1666号之四,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将位于****商铺6幢101-201室、102-202室、103-203室、204室、205室、206室、207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废,证号分别为**县房产证_L****32331、**县土地证_涟国用(2013)第8310号、**县房产证_L201332330、**县土地证_涟国用(2013)第8311号、**县房产证_L****32332、**县土地证_涟国用(2013)第8318号、**县房产证_L201516110、**县土地证_涟国用(2015)第4981号、**县房产证_L201516112、**县土地证_涟国用(2015)第4987号、**县房产证_L2****5500、**县土地证_涟国用(2015)第4665号、**县房产证_L201516021、**县土地证_涟国用(2015)第4986号。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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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