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验项目(常规类)外送业务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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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项目(常规类)外送业务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拟对《委托检验项目(常规类)外送业务》采购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委托检验项目(常规类)外送业务
合同金额 :8,000,000.0元
中标供应商:****
变更内容描述:
一、增加乙方义务
1. 在原协议第四条双方就甲方检验科提供的标本委托检测承担以下权利与义务中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中条款“10)程中出现延迟、遗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有完善的应急预案予以妥善解决,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变更为:10)标本在送检过程中要注重生物安全防护工作,对于特殊标本要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保存运输,若出现送检标本延迟、遗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和生物安全处理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 在原协议第六条危急值报告流程:“甲乙双方应按照危急值报告制度共同管理,出现危急值时,乙方应以电话第一时间通知甲方检验科,(甲方联系电话:0755-****9080)即完成通知义务,甲方应按照流程规定立即电话通知临床科室及相关医师。甲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提前5天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接到书面变更通知后,按变更后的方式执行。”变更为:乙双方应按照危急值报告制度共同管理,出现危急值时,乙方确认危急值后,应参照甲方的危急值报告流程,于10分钟内电话通知甲方检验科前台(电话:0755-****9080)或临检室(电话:0755-****9128)危急值,以确保甲方患者能及时进行有效干预及治疗。甲方应按照流程规定立即电话通知临床科室及相关医师。甲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提前5天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接到书面变更通知后,按变更后的方式执行。
二、增加生物安全条款
在原协议 “六、危急值报告流程”与“七、结算费用”中间增加一条“七、生物安全”条款,原第七条及后续条款编号依次顺延。新增条款内容如下:七、生物安全:
1、生物安全防范注意事宜:
(1)样本采集与初步处理:甲方需严格按照生物安全规范操作,使用合格的密封容器,避免泄漏和气溶胶产生;
(2)样本标识与信息记录:甲方需确保样本标签清晰、信息准确;
(3)交接记录:甲方与乙方建立清晰的样本交接流程,并保留转运记录以备追溯。
(4)样本接收与核查:甲方与乙方应在专用区域核对样本包装完整性,乙方确认无泄漏后方可接收;
(5)样本包装与运输:乙方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相关运输规范进行三层包装,并附有生物危险标识,防止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破损或污染;
(6)实验室内操作:乙方必须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样本处理,操作人员应穿戴全套个人防护装备,严格执行消毒程序;
(7)医疗废物处理:检测后的样本及相关废弃物乙方应按感染性医疗废物分类处理,经高压灭菌后交由有资质的机构处置;
(8)应急处理:乙方应制定并演练样本泄漏、人员暴露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能迅速有效控制风险;
(9)乙方应定期与甲方进行沟通与联合培训,共同保障检测过程的安全与合规。
三、结算费用条款内容变更
原协议:甲乙双方确认,自2026年10月1日起,原协议第七条结算费用,“乙方按照最新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院自主定价项目收费标准的37%向甲方收取委托检测服务费。如果发生物价收费变更或者方法学变更时,****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变更为:甲方负责按照届时有效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院自主定价项目收费标准,向患者收取检验费。在服务期内,如上述收费标准有更新,应以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执行。乙方根据甲方送检并已发报告的委托检验实际套餐费用,按37%折扣率向甲方收取委托检验费。如价格政策发生变化,双方重新商定折扣率。
四、新增《廉洁条款》
在原协议基础上新增第十五条《廉洁条款》:
1.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应通力**共同禁止:
1)以金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现金,赠与银行卡,赠与有价证券,如购物卡、提货单、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代币券、股权期权等)贿赂对方的业务人员、高管人员等与协议谈判、签订或履行相关的人员(下称“合同相关人员”)。
2)以实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赠送或出借录像摄像设备、家电设备、健身器材、汽车、住房等实物)贿赂对方的合同相关人员。
3)以消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宴请、娱乐消费、旅游、国内或国外考察等方式)贿赂对方的合同相关人员。以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朋友名义提供各种好处、活动抽奖、赌博中故意输钱、性贿赂等方式)贿赂对方的合同相关人员。
2.双方承诺:
1)双方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以该方名义向对方索取贿赂。
2)双方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以该方或对方的名义向第三方进行索贿或行贿。
3)双方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反贿赂教育,不得以一方或个人名义为谋取商业利益向对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否则均视为侵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3.协助义务
1)若一方工作人员要求对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对方必须及时向该索贿人员方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给该索贿人员方。
2)乙方设定专线接受甲方的投诉(投诉电话: 0755-****7070, 电子邮箱:****@genomics.cn)。
3)双方的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行贿或受贿累计数额较大,构成违法犯罪的,移******局、检察院、****机关处理,双****机关处理。
4)甲方需保存和乙方业务相关的文档、资料、数据、账务处理记录等文件,必要时接受乙方对其进行核查。
4.违约责任
在协议履行阶段,一方及另一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与违约方的协议,违约方按违约所对应协议的总价款的10%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方积极配合非违约方找出非违约方接受商业贿赂的相关人员的,非违约方可不收取相对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可直接在应支付的协议价款中扣除。
五、新增数据共享服务
在原协议基础上新增第十六条数据共享服务约定:
1.为提升患者就医体验,双方同意在标本委托检验**基础上,就患者检验数据共享用于便民医疗服务事宜另行建立数据**关系。甲方作为数据提供方,向乙方运营的服务平台共享患者诊疗相关必要数据,仅限用于已获授权的患者本人在线查询检查检验报告、门诊/住院记录、处方及缴费信息等便民医疗服务,不得用于科研、商业分析、广告推送或其他非约定用途。
2.数据共享范围严格限定为患者身份核验数据(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门诊号、住院号)及与本协议检验服务直接相关的诊疗数据(检验报告、病历摘要、处方信息、费用信息),明确排除基因信息、生物识别信息、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生育史等敏感医疗数据。
3.乙方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搭建并运维服务平台,落实数据分级分类保护、访问权限管控、操作日志留痕(保存不少于6个月)、加密传输、入侵检测等安全措施。所有数据须存储于中华人民**国境内,严禁传输至境外。
4.乙方不得擅自扩大数据使用范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转让、出售或提供数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委托第三方处理数据;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永久删除全部数据并向甲方提交销毁证明。患者撤回授权或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要求立即删除相关数据。
5.乙方应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发生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须在2小时内书面告知甲方,并配合处置。因乙方过错导致数据安全事件或医疗纠纷,造成甲方、患者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行政处罚、律师费、诉讼费、舆情处置费等)。
双方对**中获取的对方数据、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及本协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失效。双方工作人员须签订个人保密承诺书,离职或调岗时立即收回访问权限。
6.本协议项下数据的全部所有权归甲方及患者本人所有,乙方仅享有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有限使用权。乙方不得对数据进行修改、篡改、伪造或删除,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数据分析、挖掘或建模。
7.双方确认,《数据共享服务协议》(完整版)作为本协议附件,其全部条款内容经双方盖章确认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以附件约定为准。

注:
一、以上变更内容见补充协议,其有效期与原协议一致,本次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将按顺序依次顺延,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二、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外,其他一切双方仍依照原协议履行。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1、关于增加乙方义务:
明确乙方对委托检验标本的全流程的保障,并明确危急值上报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2、关于增加生物安全条款:
为全面贯彻《生物安全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规,细化样本采集、包装、运输、检测、废弃物处理全链条的安全责任与应急措施,保障医患及操作人员安全,防范生物泄漏事故。
3、关于结算费用条款内容变更:
为响应**省检验类价格政策的调整,结算的金额将依照最新文件进行调整,以确保符合规范。
4、关于新增《廉洁条款》:
为全面贯彻国家在医疗领域反腐反贪的政策,完善《廉洁条款》。
5、关于新增数据共享服务:
为提升患者就医体验,双方同意在标本委托检验**基础上,就患者检验数据共享用于便民医疗服务事宜另行建立数据**关系。
征求意见期限:
从2026年10月10日至2026年10月16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采购部门:****医务部
地址:**市**区学苑大道1298号
联系人:白老师 电话:0755-****9965

招标组织机构:********管理科
地址:**市**区学苑大道1298号一期板房106
联系人:黄老师 电话:0755-****9934
联系邮箱:sughztblry@szu.****.cn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招标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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