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建设局,****协会、****协会、****协会、****协会房地产物业分会,各相关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维护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主体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委员会)的,由业主自治组织作为申请主体。
(二)未成立业主自治组织或业主自治组织不履行职责但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经公示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主体。
(三)未成立业主自治组织且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主体未及时提出申请、无法履职的,经公示后,****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一般使用流程
(一)现场勘查与备案。出现需维修的事项后,申请****办事处****政府)申请现场勘查。****办事处****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属实并报维修资金归集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符合使用情形的,领取《**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及相关申报资料(附件1)。
(二)方案编制与表决。申请主体自行或委托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附件2),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后,****人民政府)指导申请主体组织业主表决。鼓励通过“**省物业电子投票表决平台”或“**物业通”智慧物业管理平台进行电子投票,确保结果真实、可追溯。
(三)结果公示。表决通过后,将结果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四)选聘维修施工单位。遵循“谁申请、谁选聘、谁负责”原则,根据业主意见可采取公开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聘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维修施工单位。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维修工程,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审核备案。申请主体持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公示照片、施工合同等资料,报维修资金归集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资金预拨付。备案通过后,预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约定总金额的50%。
(七)现场签证。申请主体应当对维修项目的工程范围、工程数量、所需材料、采用工艺与技术等实行现场签证,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八)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申请主体组织维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不少于3名业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与验收,****人民政府)应派员监督并出具意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维修项目应当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涉及电梯、消防等设备,应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相关资料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九)工程审价。申请主体可根据业主意见对已完工的维修项目确定是否委托第三方机构审价,并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十)结算与质保金拨付。申请主体凭竣工验收等资料申请拨付扣除预付款和质保金后的余款。质保期满后,由申请主体(灭失或无法履职的,****办事处****政府代行)申请拨付质保金。资金必须转账结算,严禁现金支付,且直接拨付至合同约定单位账户。
三、紧急使用流程
(一)适用范围。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启动紧急维修程序:
1.屋面、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3.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4.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的;
5.共用排水设施塌陷、堵塞、破裂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
6.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水水泵(水箱)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的;
7.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8.业主委员会核实有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现场确认。申请主体应****办事处****政府)、相关业主代表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现场查勘。涉及专业设施的,应邀请相关部门或专家参与,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维修使用确认书》,并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三)方案编制。申请主体编制紧急维修使用方案并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申请主体未及时提出申请,且符合紧急维修情形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代为维修,经审核同意后,代为维修费从维修资金中列支,****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四)维修施工单位选聘。遵循“谁申请、谁选聘、谁负责”原则,****办事处****政府)监督指导申请主体组织实施,可采取公开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聘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维修施工单位。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维修工程,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审核备案。申请主体持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公示照片、施工合同等资料,报维修资金归集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资金预拨付。备案通过后,预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约定总金额的50%。
(七)现场签证。申请主体应当对维修项目的工程范围、工程数量、所需材料、采用工艺与技术等实行现场签证,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八)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申请主体组织维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不少于3名业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与验收,****人民政府)应派员监督并出具意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维修项目应当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涉及电梯、消防等设备,应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相关资料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九)工程审价。申请主体可根据业主意见对已完工的维修项目确定是否委托第三方机构审价,并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十)结算与质保金拨付。申请主体凭竣工验收等资料申请拨付扣除预付款和质保金后的余款。质保期满后,由申请主体(灭失或无法履职的,****办事处****政府代行)申请拨付质保金。资金必须转账结算,严禁现金支付,且直接拨付至合同约定单位账户。
四、欠交及资金不足小区管理
针对维修资金交存率低、余额不足的小区,在使用维修资金时,****人民政府)应指导申请主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实地核查损坏事实,留存影像,杜绝虚假申报。
(二)审核分摊方案,确保已交存业主与未交存业主权责清晰。
(三)监督施工单位选聘过程,核查维修施工单位资质。
(四)监督自筹资金足额缴入对公账户,指导建立收缴台账。
(五)现场监督竣工验收、指导对维修项目相关资料公示等。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申请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禁虚报冒领、挪用资金。
(二)保障业主知情权。维修资金使用全过程资料应供业主查询。业主有异议的,申请主体应及时答复;争议无法解决的,引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加强信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现场查勘及抽查机制,完善施工企业、造价咨询机构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公示失信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广规建住发〔2016〕房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与上位法新规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1.**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3.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主意见表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意见表决结果公示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维修使用确认书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验收意见表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结算单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划拨申请表
****建设局
(****)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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