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公告
在**省自然**智慧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市**区**尚城单元(331****0302)**大道以东、文明路以北0206(工业)出让地块,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现补充如下:
(一)公告信息中第一点备注:“2、该宗地按照《**市**区葭沚街道**尚城单元(331****0302)**大道以东、文明路以北0206地块建设协议》执行,备注工业地产开发,该项目受让人自持工业生产性用房比例不低于地上计容面积的20%,建成工业生产性用房可对外租赁,转让最小分割单元为1500㎡。非生产性用房不得分割、转让。”更正为“2、该宗地按照《**市**区葭沚街道**尚城单元(331****0302)**大道以东、文明路以北0206地块建设协议》执行,备注工业地产开发,该项目受让人自持比例不低于地上计容面积的20%,建成工业生产性用房可对外租赁,转让最小分割单元为1500㎡。非生产性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二)地块建设管理协议中第三点,第2点:“乙方自持工业生产性用房比例不低于地上计容面积的20%,建成工业生产用房可对外租赁,转让最小分割单元为1500㎡。非生产性用房不得分割、转让。”更正为“乙方自持比例不低于地上计容面积的20%,建成工业生产用房可对外租赁,转让最小分割单元为1500㎡。非生产性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三)出让地块合同中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根据自然**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7 %,即不超过5876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5037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更正为“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根据自然**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 %,即不超过 /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 / 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 % 。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专家楼、宾馆、****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其他内容不变。
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