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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7714707 | 建设单位法人:袁聪娟 |
| 袁聪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门市**市 |
| **镇**工业区九号2 座 |
| ****年产2900套家具**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6-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110-C2110-木质家具制造 |
| 建设地点: | ****门市**市 **镇**工业区九号2 座 |
| 经度:112.****3889 纬度: 22.****0833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6-04-13 |
| 江鹤环审〔2026〕1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6-0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50 |
| 3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771470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7714707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203MA5506CT0A | 竣工时间:2026-05-2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9-1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0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年产2900套家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542806 |
| **(迁建) | 实际建设情况:**(迁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位于**市**镇**工业区九号2座(一址多照),主要从事木质家具(木床、木柜、木椅)的加工生产,年产家具2900套(其中木床1200套、木柜900套、木椅800套),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 实际建设情况:****位于**市**镇**工业区九号2座(一址多照),主要从事木质家具(木床、木柜、木椅)的加工生产,年产家具2900套(其中木床1200套、木柜900套、木椅800套),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生产工艺为开料、平刨、拼板、镂铣、铣椎、打磨、调漆、喷漆(底、面)、晾干、油磨、组装等。项目使用的涂料须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的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要求,使用的胶粘剂须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的低VOC型胶剂产品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生产工艺为开料、平刨、拼板、镂铣、铣椎、打磨、调漆、喷漆(底、面)、晾干、油磨、组装等。项目承诺使用的涂料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的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要求,使用的胶粘剂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的低VOC型胶剂产品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180吨/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处理站处理;定期更换的打磨水帘柜废水,喷漆、油磨水帘柜废水,气旋喷淋塔废水,喷枪清洗废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零散废水处置单位处理。 (三)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并且达标排放。调漆、喷漆、晾干、废溶剂桶暂存仓有机废气(总VOCs、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II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喷漆、油磨、开料、机加工(平刨、镂铣、铣椎、打磨)工序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尽可能密闭,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界总VOCs、甲苯、二甲苯执行**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01)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四)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削减噪声排放源强,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六)项目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 实际建设情况:(一)我单位承诺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处理站设计进水水质的较严值后经市政纳污管网排入****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调漆、喷漆、晾干、废溶剂桶暂存仓有机废气(总VOCs、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II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喷漆、油磨、开料、机加工(平刨、镂铣、铣椎、打磨)工序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厂界总VOCs、甲苯、二甲苯满足**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01)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四)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震、隔音、降噪等措施,检测结果显示,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一般固体废物:边角料及碎屑、废包装材料、打磨捞渣、废粉尘、水性漆漆****公司处理。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罐、油磨捞渣、废PU面漆、PU底漆漆渣、废过滤器材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仓库,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定期清理,统一处理。 (六)项目已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VOCs≤0.5753吨/年。 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放许可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按照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满足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要求。 我单位承诺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环境影****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 我单位承诺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环境影****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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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三级化粪池)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中较严值 | 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中较严值后,经市政污水管****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 符合**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中较严值 |
| 1 | 开料、平刨、镂铣、铣榫工序粉尘治理设施 |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 |
| 2 | 底漆喷房、晾干房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 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中表1排气筒VOCs第Ⅱ时段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 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中表1排气筒VOCs第Ⅱ时段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 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中表1排气筒VOCs第Ⅱ时段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 |
| 3 | 面漆喷房、晾干房、废溶剂桶仓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 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中表1排气筒VOCs第Ⅱ时段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 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中表1排气筒VOCs第Ⅱ时段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 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中表1排气筒VOCs第Ⅱ时段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 |
| 4 | 油磨粉尘治理设施1 |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 |
| 5 | 油磨粉尘治理设施2 |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 |
| 6 | 打磨粉尘治理设施 |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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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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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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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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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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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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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