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年产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390万套建设项目

审批
广东-江门-蓬江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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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建设单位机构代码: 建设单位法人: 建设单位联系人: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 建设单位详细地址:
****
914********901500P陈黎阳
陈实****门市**区
**市**区杜阮南路7号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项目类型: 建设性质: 行业类别(分类管理名录):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 工程性质: 建设地点: 中心坐标: ****机关: 环评文件类型: 环评批复时间: 环评审批文号: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排污许可批准时间: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项目实际环保投资(万元): 运营单位名称: 运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代码: 验收监测单位: 验收监测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竣工时间: 调试起始时间: 调试结束时间: 验收报告公开起始时间: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 验收报告公开形式: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年产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390万套建设项目
2021版本:075-摩托车制造C3752-C3752-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门市**区 杜阮南路7号
经度:112.971000 纬度: 22.609070****环境局**分局
2025-06-27
江蓬环审〔2025〕81号****
2026-04-08900
500****
914********901500P****
914********901500P******公司
****1322MA****266T2026-03-08
2026-09-032026-10-08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903rwdmW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实际建设情况: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
无
规模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实际建设情况: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占地面积8605平方米,建筑面积16755平方米,项目设计产能为年产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390万件占地面积8605平方米,建筑面积16755平方米项目分期建设,一期工程年产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260万件
项目分期建设
生产工艺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实际建设情况: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车架五金件电泳线:焊接→上挂→抛丸→热水洗→除油、水洗→陶化、水洗→电泳、水洗→烘干→冷却; 车架五金件喷粉线:焊接→上挂→抛丸→热水洗→除油、水洗→陶化、水洗→水分烘干→喷粉→固化→冷却; 发动机八件套:上挂→除油、水洗→陶化、水洗→水分烘干→吹灰→喷底漆、闪干→喷面漆、流平→固化→冷却; 塑料件:混料→干燥→注塑成型→检验车架五金件电泳线:焊接→上挂→抛丸→热水洗→除油、水洗→陶化、水洗→电泳、水洗→烘干→冷却; 车架五金件喷粉线:焊接→上挂→抛丸→热水洗→除油、水洗→陶化、水洗→水分烘干→喷粉→固化→冷却; 发动机八件套:上挂→除油、水洗→陶化、水洗→水分烘干→吹灰→喷底漆、闪干→喷面漆、流平→固化→冷却
项目分期建设,一期工程不生产塑料件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实际建设情况: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处理厂集中处理;生产废水(前处理废水、冷却塔废水、水帘柜废水、喷淋塔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处理厂集中处理。 废气:注塑废气分别经两套“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经2根2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抛丸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电泳前处理线热水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后,经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03)直接排放;电泳前处理线水分烘干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后,经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04)直接排放;喷粉前处理线热水炉燃烧废气 经低氮燃烧后,经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05)直接排放;喷粉前处理线水分烘干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后,经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06)直接排放;电泳有机废气、喷粉及喷粉后固化废气、隧道炉燃烧废气经“气旋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焊接废气分别经两套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分别经2根25米高排气筒(DA008、DA009)排放;喷漆前处理线水分烘干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后,经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10)直接排放;喷水性漆、固化有机废气、闪干炉、隧道炉燃烧废气经水帘柜前处理后,经两套“气旋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一级活性炭”处理后,再经一套CO装置脱附处理后,统一经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11)排放;漆渣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12)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经高浓度集水池、厌氧池、一级好氧池加盖,污水处理站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 噪声:隔声、减振降噪措施,合理布局车间高噪声设备 固废: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废布袋、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进行回收利用、注塑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回用生产;危险废物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理。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处理厂集中处理;一期工程不产生冷却塔废水,生产废水(前处理废水、水帘柜废水、喷淋塔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处理厂集中处理。 废气:一期工程不涉及注塑废气;抛丸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电泳前处理线热水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后,经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直接排放;一期工程电泳线前处理后无需进行水分烘干,不产生燃烧废气;喷粉前处理线热水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后,经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直接排放;喷粉前处理线水分烘干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后,经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03)直接排放;喷粉粉尘使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电泳有机废气、喷粉后固化废气、隧道炉燃烧废气经“气旋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统一经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一期工程仅上部分焊接设备,因此仅设置一套焊接废气处理设施,焊接废气经一套水喷淋塔处理后经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喷漆前处理线水分烘干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后,经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6)直接排放;喷水性漆、固化有机废气、闪干炉、隧道炉燃烧废气经水帘柜前处理后,经两套“气旋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一级活性炭”处理后,再经一套CO装置脱附处理后,统一经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漆渣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8)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经高浓度集水池、厌氧池、一级好氧池加盖,污水处理站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 噪声:隔声、减振降噪措施,合理布局车间高噪声设备 固废: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废布袋、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进行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定期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理。
1.本项目分期建设,一期工程不涉及塑料件的生产,相关设备均未涉及; 2.一楼、二楼燃烧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 一楼电泳前处理线热水炉燃烧废气排气筒、一楼喷粉前处理线热水炉燃烧废气排气筒、一楼喷粉前处理线水分烘干炉燃烧废气排气筒、二楼喷漆前处理线水分烘干炉燃烧废气排气筒环评要求排气筒高度均为25米,实际建设过程中,考虑到作业难度大、后期运维安全风险大等问题,排气筒高度设置为15m。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68号),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以上的为重大变动,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1124-2020)-表面处理(涂装):“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溶剂型涂料喷漆废气及固化成膜废气有组织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均为一般排放口。”本项目不属于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且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因此一楼电泳前处理线热水炉燃烧废气排放口、一楼喷粉前处理线热水炉燃烧废气排放口、一楼喷粉前处理线水分烘干炉燃烧废气排放口、二楼喷漆前处理线水分烘干炉燃烧废气排放口均不属于主要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不属于重大变动。 3.焊接烟尘治理设施升级,排气筒高度降低 焊接烟尘治理设施由“烟尘净化器”升级为“水喷淋塔”,排气筒高度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考虑到作业难度大、后期运维安全风险大等问题,由25m降低为15m。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68号),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以上的为重大变动,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1124-2020)-表面处理(涂装):“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溶剂型涂料喷漆废气及固化成膜废气有组织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均为一般排放口。”本项目不属于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且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因此焊接废气排放口不属于主要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不属于重大变动。污染治理设施强化不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实际建设情况: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无无
无
3、污染物排放量
污染物 现有工程(已建成的) 本工程(本期建设的) 总体工程 总体工程(现有工程+本工程) 排放方式 实际排放量 实际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 “以新带老”削减量 区域平衡替代本工程削减量 实际排放总量 排放增减量 废水 水量 (万吨/年) COD(吨/年) 氨氮(吨/年) 总磷(吨/年) 总氮(吨/年) 废气 气量 (万立方米/年) 二氧化硫(吨/年) 氮氧化物(吨/年) 颗粒物(吨/年) 挥发性有机物(吨/年)
0 6.145 6.327 0 0 6.145 6.145
0 3.3473 3.893 0 0 3.347 3.347
0 0.0156 0.263 0 0 0.016 0.016
0 0 0 0 0 0 0
0 0.0081 0.027 0 0 0.008 0.008
0 0 0 0 0 0 0 /
0 0.123 0.305 0 0 0.123 0.123 /
0 0.828 2.851 0 0 0.828 0.828 /
0 3.1554 8.763 0 0 3.155 3.155 /
0 0.4842 9.784 0 0 0.484 0.484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执行标准 实际建设情况 监测情况 达标情况
1 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处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值 三级化粪池 生活污水pH最大排放值为6.7,化学需氧量最大排放浓度为19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排放浓度为5.2mg/L,悬浮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6mg/L,氨氮最大排放浓度为9.89mg/L
2 生产废水治理设施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处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值 自建废水处理设施(混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 生产废水pH最大排放值为7.8,化学需氧量最大排放浓度为5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排放浓度为11.6mg/L,悬浮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4mg/L,氨氮最大排放浓度为0.111mg/L,石油类最大排放浓度为2.18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排放浓度未检出,总氮最大排放浓度为0.134mg/L,氟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06mg/L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执行标准 实际建设情况 监测情况 达标情况
1 一楼电泳前处理线热水炉燃烧废气治理设施 **省《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限值 低氮燃烧装置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1mg/m3,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为14mg/m3,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67mg/m3
2 一楼喷粉前处理线热水炉燃烧废气治理设施 **省《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限值 低氮燃烧装置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8mg/m3,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为9mg/m3,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6mg/m3
3 一楼喷粉前处理线水分烘干炉燃烧废气治理设施 **省《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限值 低氮燃烧装置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7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未检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未检出
4 一楼喷粉、喷粉后固化、电泳废气治理设施 TVOC、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省《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较严值;SO2、NOx执行**省《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喷粉粉尘使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电泳有机废气、喷粉后固化废气、隧道炉燃烧废气经“气旋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统一经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 TVOC最大排放浓度为1.06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0.87mg/m3,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3.6mg/m3,SO2、NOx排放浓度均未检出,臭气浓度最大排放值为151
5 焊接废气治理设施 **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水喷淋塔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2mg/m3
6 二楼喷漆前处理线水分烘干炉燃烧废气治理设施 **省《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限值 低氮燃烧装置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7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未检出,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8mg/m3
7 二楼喷漆、固化、修补废气治理设施 TVOC、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省《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较严值;SO2、NOx执行**省《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经水帘柜前处理后,分别经两套“气旋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一级活性炭”处理后,再经一套CO装置脱附处理后,统一经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 TVOC最大排放浓度为1.18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0.92mg/m3,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1.7mg/m3,SO2、NOx排放浓度均未检出,臭气浓度最大排放值为309
8 危废间废气治理设施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TVOC最大排放浓度为0.53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0.69mg/m3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执行标准 实际建设情况 监测情况 达标情况
1 噪声治理设施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通过合理布局、控制经营作业时间等噪声防治措施,经厂房墙壁、厂界围墙的阻挡消减,以及距离几何削减 根据监测结果,项目厂界昼间噪声声级范围为58-59dB(A),夜间噪声声级范围为48-49dB(A)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1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执行,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置 项目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废布袋、收集的抛丸粉尘由物资****进行回收处理,收集的喷粉粉尘回用于喷粉工序;危险废物:喷淋塔沉渣及水帘柜漆渣、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含油手套、废干式过滤器、废催化剂、废水处理污泥、表面处理废液、液体原辅料废包装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表7 风险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1 项目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的建设项目,需严格落实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项目已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无无
/
环保搬迁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无无
/
区域削减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无无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无无
/
功能置换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无无
/
其他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无无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地表水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地下水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环境空气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土壤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海水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敏感点噪声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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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序号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请核实该项目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2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4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5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6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7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8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9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不存在上述情况
验收结论 合格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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