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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规程》第5.4.7.3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苏(2023)**市不动产权第****969号 | 韩小萍 魏春民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 **名筑1-1202 |
****规划局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