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年产6000吨水性涂料项目 |
| 审批文号 | 泉**环评〔2026〕表13号 |
| 审批时间 | 2026年10月10日 |
| 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 **市****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证通(******公司编制的《**市****公司年产6000吨水性涂料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省**市**区驿峰西路3号福泰皮革车间,租赁****公司闲置厂房从事水性涂料生产,建设规模为年产6000吨水性涂料。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省泉****园区指挥部意见,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投料、搅拌及分装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试喷涂及烘干废气采用“水喷淋+除湿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 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1限值要求,其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附录B表B.1标准要求。厂界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采用“混凝沉淀+A/O生化处理工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依托已建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与生活废水均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通过各自排放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统一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五)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配套建设完善的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厂区设置应急切换闸门及有效容积不小于30m3应急罐,确保事故废水闭环收集处置。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COD≤0.0811吨/年,NH3-N≤0.0081吨/年。根据《****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COD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01吨的,建设单位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提交总量来源说明。 (二)《报告表》核定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1.3686吨/年,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1.6423吨/年),从****公司尾气治理提升改造项目削减替代。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六、该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 七、我局委托**市******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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