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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批准同意(**府函〔2026〕95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你单位名下,位于**市**区横荷街办辖区范围内,宗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为:****,电子监管号为****022022A01874,宗地编号:441****04004GB00210,土地用途为公园与绿地,宗地面积为1912.33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次收回的标的物收回土地面积为1912.33平方米。你单位自愿向****储备中心交回上述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要求举行听证。
二、无偿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由****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
四、你单位将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为****)等原件移交给****储备中心,视同收回标的已移交。
你单****管理部门的规定,****中心完成土地收回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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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