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遗(澄清)文件
补遗编号:第1号
项目名称:**县成渝**经济圈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二期)一批次
招标人名称:****
****公司:**省鑫恒鑫****公司
各潜在投标单位:
**县成渝**经济圈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二期)一批次施工招标,招标公告和合同条款中的部份内容有变更,现作出如下澄清: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自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委托第三方审计对净审减率在8%以下(含8%)的,由委托单位负担效益审计费;净审减率在8%以上(不含8%)的,****分所应支付的效益审计费由编制单位承担。(2)政府审计:承包人需派专****政府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变更为: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应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相关文件的规定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自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委托第三方审计对净审减率在8%以下(含8%)的,由委托单位负担效益审计费;净审减率在8%以上(不含8%)的,****分所应支付的效益审计费由编制单位承担。(2)政府审计:承包人需派专****政府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2、投标保证金缴纳到账截止时间按《**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和招标文件中的时间不变;标书代写
3、开标时间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按《**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和招标文件中的时间不变。标书代写
招标人名称:****(单位盖章)
****公司:**省鑫恒鑫****公司(单位盖章)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