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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4日,我局在****政务公**台发布的《**2026—2027年自****电站项目实施企业(第一批)》,其中使用“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公司”的表述。该表述客观上可能对潜在市场经营者形成“****公司方可参与项目”的误解,影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对此,我局已将上述原公示从政务公**台撤下,并就相关事项澄清如下:
一、原公示表述存在问题
原公示中“****能源局相关要求,****公司”的表述,并未引用自治区原文件,客观上可能造成潜在经营者产生“****公司即无法参与项目申报”的误解。为此我局对该公示予以撤销并发布澄清公告。
二、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申报的实际要求
****能源局《关于****电站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源电力字〔2025〕656号)规定,“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电站项目纳入**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建设项目清单的申请时,应以项目实际建设运营企业作为业主单位”。该要求旨在确保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实际履约能力,并未要求企业必须在项****公司。
三、联合体企业申报办理自主决定权
联合体企业申报纳入**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建设项目清单拥有自主决定权,****公司、合资公司注册地选择、股权结构安排等事项,均由企业根据项目管理和后续手续办理需要自主协商决定。联合体成员数量、组织形式、注册地点不构成项目申报和优选的限制条件。
特此澄清。
咨询电话:0479—****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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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