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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在2025年4月30日编制**县(**片区)灌区综合治理与示范带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设定问题,属水利建设招投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参照“****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5年调整版)》的通知(川水行规〔2025〕5号)”文件裁量标准规定,适用情形为“合同已签订,未造成实质性后果的,裁量标准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于2026年9月15****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水罚决〔2026〕1号),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于2026年9月29日缴至**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该案执行完毕。
****水利局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