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现我单位发布“G206荆涂大桥至****交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光伏电气附属EPC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回复,具体如下:
疑问1:招标文件约定联合体总数量不超过2家。本项目包含设计、施工工作内容,现申请澄清:可否将联合体成员数量上限调整为不超过3家,对应条款修改为:如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中投标单位的总数量不超过3家,其中设计单位不超过1家,施工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为施工单位。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成员应满足相应设计资质要求,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应满足相应施工资质要求。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招标文件中对施工方要求的业绩、荣誉、人员等以牵头单位提供的材料作为评分依据。
回复1:现调整为:联合体中投标单位的总数量不超过3家,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为施工单位。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招标文件中对施工方要求的业绩、荣誉、人员等以牵头单位提供的材料作为评审依据。
疑问2: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请招标人明确:①本项目合同执行阶段,开票税率是否按以下分类执行:设备货物部分适用13%增值税税率,****工程部分适用9%增值税税率,设计及其他技术服务类费用适用6%增值税税率②现有概算书中设备购置费与建筑安装工程费未做拆分,若需区分上述不同税率,请问设备费、安装工程费的划分口径与比例如何确定,请予以明确。
回复2:①本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各分项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现行增值税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设备货物、建筑安装、设计技术服务分别按现行税法对应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调整,则按调整后最新有效税率执行;②承包人应结合项目实际采购、施工及服务内容,依据相关标准及现行财税规定,对设备费、安装工程费进行合理划分,报招标人审核确认后执行;最终划分结果仅作为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不改变本项目EPC总承包固定总价。
原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内容作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工作上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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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招标****公司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