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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412MA1XBKWFXU | 建设单位法人:王均豪 |
| 王均豪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经济开发区(西**科技产业园)锦平路以东、**路以南、锦华路以西、横七路以北 |
| 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托架及精冲零部件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开发区(西**科技产业园) 锦平路以东、**路以南、锦华路以西、横七路以北 |
| 经度:119.816300 纬度: 31.73834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1-24 |
| 常武环审〔2025〕3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2-2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0000 |
| 1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412MA1XBKWFXU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3********2831772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412MA257B5L7R | 竣工时间:2026-03-3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8-1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9-1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n/news_detail/****5120.htm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5000万套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托架及精冲零部件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4000万套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托架及精冲零部件(不包含溶剂清洗、调漆、喷漆流平、天然气烘干工段) |
| 本项目部分验收,未达到环评产能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托架及精冲零部件A/B零部件:下料-冲压-抛窜-抛丸/超声波清洗防锈/溶剂清洗-烘干-组装-焊接-氨分解-钎焊-组装-调漆-喷漆-烘干-防锈; C零部件:下料-车加工-精加工-淬火-抛窜-磨加工-防锈; D零部件:下料-冲压-点焊-防锈; ABCD零件组装-委外调试 | 实际建设情况: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托架及精冲零部件A/B零部件:下料-冲压-抛丸/抛窜/超声波清洗防锈-烘干-组装-焊接-氨分解-钎焊-组装-防锈; C零部件:下料-车加工-精加工-淬火-抛窜-磨加工-加热-防锈; D零部件:下料-冲压-点焊-防锈; ABCD零件组装-委外调试 |
| A/B零部件生产工艺流程中溶剂清洗、调漆、喷漆流平、烘干工段待建,抛窜和抛丸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加工,不同时加工,本次验收进行修正,其余均与环评一致。 C零部件生产工艺流程增加加热工段,高频淬火设备环评设备一览表中有提及,但未在工艺描述中体现,本次验收进行补充完善,不属于重大变动。D零部件、总生产工艺流程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抛丸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经1#18米高排气筒排放。碳氢溶剂清洗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18米高排气筒排放。涂装废气和危废仓库废气密闭收集后由气旋喷淋过滤+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18米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低氮燃烧废气通过3#18米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用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烟道排放。切割、焊接等机加工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氨分解尾气经火炬燃烧后废气无组织排放。 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的原则。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洗涤废水、抛窜废水等。生活污****处理厂进行处理,尾水排入新京杭**;本项目工业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水喷淋工段,循环使用不外排;无法回用的浓缩废液等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首先考虑选用低噪声设备,并按照工业设备安装的有关规范进行安装,在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防止因设备运转不正常而增大噪声,要经常进行保养,减少摩擦力,降低噪声;总图合理布局,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考虑将高噪声设备集中布置,在总平面布置时做到远离厂界以减少高噪声源对厂界外环境的影响;同时设计中,尽量做到高噪声车间与非噪声产生的工艺场所闹静分开;作业期间不开启车间门,可通过对风机、空压机等安装减振座、加设减振垫等方式来进行处理,同时通过车间隔声可有效地减轻设备噪声影响。结合绿化措施,在厂界周围设绿化带,种植花草树木,以有效地起隔声和衰减噪声的作用。 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车间地面做好防渗防漏措施,危险废物堆场按照防腐、防渗要求,落实地坪、裙角的防护措施,企业在废水收集和治理过程应从严要求,管道尽量采用材质较好的管道,污水设施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管理,要加强防渗措施,保证钢混结构建设的安全性; 固废污染防治措施:①生活垃圾 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进行卫生填埋。 ②一般废弃包装物、废布袋及集尘、废钢珠、废砂轮、焊渣、金属边角料等 以上一般固废统一收集后外售相关单位综合利用。 ③清洗废液、喷淋废液、废包装桶、废含漆劳保用品、废活性炭、漆渣、废切削液、废催化剂、废磨削液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专业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抛丸粉尘经管道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18米高排气筒排放。切割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经焊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氨分解废气经火炬燃烧后无组织排放,未捕集到的抛丸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的原则。雨水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本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厂处理后,尾水排入武宜**。 本项目抛窜产生的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水抛窜工段,循环使用不外排;无法回用的浓缩废液等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清洗废液直接作为危废处置,不外排。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作业期间不开启车间门,厂界周围设有绿化带。 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车间地面做好防渗防漏措施,危险废物堆场按照防腐、防渗要求,落实地坪、裙角的防护措施,企业已在废水收集和治理过程应从严要求,管道采用材质较好的管道,污水设施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管理,加强防渗措施,保证钢混结构建设的安全性; 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一般固废仓库已做到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 危废仓库满足防雨、防风、防扬散、防火、防盗要求,地面做导流设施,地面墙角做防腐、防渗、防泄漏措施;在关键位置布设视频监控系统;环保标志牌已设置齐全,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包装识别标签及环保标志牌; 本项目一般固废为一般废弃包装物、金属边角料、废砂轮、抛窜残渣、废钢丸、集尘、焊渣、分类收集后外售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清洗废液、浓缩废液、废油、废切削液、废磨削液、磨削灰、污泥、废滤料、废包装桶、废催化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 切割工段产生的废气经移动除尘器处理,此设备是一种用于就地除尘的便携式设备,该设备通过风机负压吸入含尘气体,综合运用重力、惯性碰撞及静电吸附等多效应实现过滤,除尘效率超99.5%,不降低处理效率,不属于重大变动。本项目部分验收,用水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统计,喷漆工段待建,则不产生喷淋废水,企业实际生产过程中的抛****设备处理后可回用于抛窜工段,根据环评描述,处理后的水可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 洗涤用水标准,且根据环评公用及辅助工程一览表中描述抛窜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因此回用于抛窜工段可行,超声波清洗废水直接作为危废处置,不进入污水处理设备中处理,本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不增加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不属于重大变动。经对照,本项目部分建成,溶剂清洗、调漆、喷漆流平、天然气烘干工段待建,废含漆劳保用品、废活性炭、喷淋废液、洗枪废液、漆渣均暂未产生,其余固废产生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统计,固体废物处置方式不发生改变,不属于重大变动。一般固废仓库、危废仓库位置、面积发生变动,满足本项目存放需求,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46 | 0.72 | 0 | 0 | 0.46 | 0.46 | |
| 0 | 0.6854 | 2.88 | 0 | 0 | 0.685 | 0.685 | |
| 0 | 0.0948 | 0.18 | 0 | 0 | 0.095 | 0.095 | |
| 0 | 0.0058 | 0.036 | 0 | 0 | 0.006 | 0.006 | |
| 0 | 0.1734 | 0.36 | 0 | 0 | 0.173 | 0.173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01 | 0 | 0 | 0 | 0 | / |
| 0 | 0 | 0.032 | 0 | 0 | 0 | 0 | / |
| 0 | 0 | 0.184 | 0 | 0 | 0 | 0 | / |
| 0 | 0 | 0.167 | 0 | 0 | 0 | 0 | / |
| 0 | 0 | 0.065 | 0 | 0 | 0 | 0 | / |
| 1 | 污水处理设备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24) |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污水总排****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武宜**,本项目抛窜产生的生****设备处理后回用,定期更换作为危废处置,不外排。 | 验收监测期间,生活污水接管口污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浓度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表1B级标准,生产回用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24)表1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标准,悬浮物符合企业自定标准。 |
| 1 | 袋式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 | 本项目抛丸工段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抛丸机自带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8m高的排气筒1#高空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1#排气筒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相关排放标准。 | |
| 2 | 油烟净化器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烟道2#排放。 | 2#专用烟道中油烟的排放浓度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相关排放标准。 | |
| 3 | 移动式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 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标准限值 | |
| 4 | 焊烟净化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 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经焊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标准限值 | |
| 5 | 火炬燃烧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氨分解废气经火炬燃烧后无组织排放,未捕集到的抛丸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氨、臭气周界外浓度最高值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排放标准限值 |
| 1 | 隔声、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使得厂界噪声达标。 | 验收监测期间,东、南、西、北厂界昼间、夜间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功能区对应标准限值。 |
| 1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已落实。 ①各类一般固废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厂内设置规范化一般固废仓库1处,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要求; ②危险废物清洗废液、浓缩废液、废油、废切削液、废磨削液、磨削灰、污泥、废滤料、废包装桶、废催化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设置规范化危废仓库1处,满足防雨、防风、防扬散、防火、防盗要求,地面做导流设施,地面墙角做防腐、防渗、防泄漏措施;在关键位置布设视频监控系统;环保标志牌已设置齐全,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包装识别标签及环保标志牌; ③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 1 | 本项目设有160m3事故应急池 | 本项目设有100m3事故应急池(根据环评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预防措施计算描述,94立方米即可满足本项目存放需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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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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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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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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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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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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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