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遴选高明区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运营主体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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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区2026****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工作,根据《关于统筹服务******服务中心运营主体遴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向全区公开遴选高****服务中心建设运营主体,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高****服务中心建设运营项目

(二)建设目标及内容:2026年底前,根据实际扶持建设1个具备耕、种、防、收等多环节托管服务功能和集中育秧(苗)、农资采集、农技服务、农机维修、烘干加工、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营销、冷链保鲜仓储等拓展专业农事服务等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服务中心应具备“1+N”综合服务功能。“1”****中心运营统筹服务功能,主要为粮油作物提供服务,也可为区域特色主导产业提供解决方案,****服务站发展。“N”****服务站或主体,服务功能具体包括耕、种、防、收,以及可以拓展含集中育秧(苗)、农资采集、农技服务、农机维修、农业废弃物收集处理、烘干加工、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营销、冷链保鲜仓储、数字农业、农事研学等。

(三)支持方式。以自筹为主,可根据实际申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

(四)建设运营模式。允许建设主体自建自营、联合运营或委托专业主体运营,需签订正式**协议,明确权责划分、收益分配及风险分担机制。

二、遴选范围及主体条件

(一)遴选对象,符合《关于统筹服务******服务中心运营主体遴选工作的通知》(**********社联合社、农民**社、农业企业、强村公司等单个服务主体或联合体。

(二)遴选条件。

1.从事农业服务领域2年以上,具备较强经营管理和服务能力;

2.具备全程机械化作业能力(育秧、耕整地、播种、精准施肥、病虫害防治、收获、烘干、仓储等机械作业服务),年服务地块面积不少于5000亩;

3.拥有与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等,原则上配备(或聘用)服务人数10人以上(其中固定人数占比50%以上),农机具保有量不少于60台(套)或农机具(设施)资产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拥有整合利用**区农业总部经济服务器的能力;

4.具有较强的**整合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整合产前、产中、产后等各类服务**;

5.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口碑和社会信誉,能够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指导和应急救灾统一调度;

6.熟悉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法规政策与实操技能。

三、主要建设及运营任务

(一)完善设施设备建设。能够充分整合利用**区农业总部经济孵化园建立高****服务中心运营平台,建立一套数字信息服务系统,****服务站、农机服务主体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能够实现农业服务接单、派单、销售、售后等功能。

(二)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常态化开展粮油耕、种、管、收全程托管服务,统筹年作业服务面积不低于2万亩次,种、收环节服务面积分别不低于5000亩次,优先服务小农户,切实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覆盖面。

(三)拓展综合服务功能。常态化开展集中育秧、粮食烘干、代收代储、农产品初加工、农机维修、技术培训、农资服务等配套业务,补齐农业产前产后服务短板。

(四)规范项目运营管理。严格落实项目绩效管理要求,建立运营台账、服务台账、机具台账,按时报送项目进度、运营数据,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调度、动态监管及考核验收。

四、遴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农业农村局政府网发布遴选公告,明确遴选条件、程序和要求。

(二)主体申报。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报送至****。

(三)集体研究。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人员研究,确定建设运营主体名单。

(四)公示。区农业农村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其****服务中心建设运营主体,****农业农村局签订相关协议。

五、申报材料

请具备以上遴选条件、有意承担“****中心”任务的经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密封后报送至****。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书(含建设方案,明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投资概算、进度安排、绩效目标等);

2.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证明;

4.承诺书(无失信记录、不重复申领补贴、接受应急调度等);

5.申报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材料提交和联系方式

1.材料要求: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拷盘报送至****。

2.申报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前邮寄或派人送至指定地址,逾期不予受理。标书代写

3.报送地点:****(**市**区荷城街道沧江路10号)。

4.联系方式:李生、邓小姐 ****9123

七、有关要求

严禁虚假申报、套取资金、临时拼凑主体、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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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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