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10 16:37
**县农村集体采购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县农村集体采购项目交易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战略落地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及资金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采购项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资金,通过公开交易或经依法批准的其他方式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统称“采购项目”)。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金,具体包括:
(一)集体自有资金。含集体经济组织积累、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捐赠及资助类资金。含财政补助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补偿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部门帮扶资金、财政乡村**转移支付资金、衔接推进乡村**补助资金(常态化帮扶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中用于农村集体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的部分,以及社会捐赠资金等;
(三)集体资产**处置经营资金。含集体建设用地收益、集体资产变卖收入、集体**发包租赁收入等;
(四)其他集体所有资金。含依法归集体所有的信贷资金、社会筹资、自筹资金等。
以工代赈资金、乡村**衔接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仅其用于农村集体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采购的部分适用本办法。以工代赈项目依法可不予招标或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实施的,从其专项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农村集体采购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采购项目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确保交易行为合法有效。
(二)公开透明。项目立项、预算、采购、施工、验收、决算、审计、付款等全过程信息应按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三)民主决策。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确保采购决策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竞争择优。除符合法定条件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绿色通道等非竞争方式外,采购项目****交易中心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供应商或承包方。
(五)全程监管。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监管体系,强化事前指导、事中监督、事后审计,形成监管合力。
(六)量力而行。充分考虑村级财力、债务承受能力和村民实际需求,严禁盲目铺摊子、上项目,严禁新增隐性债务。
第五条 交易层级管理 除依法应****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其余达到本办法规定进场限额标准的农村集体采购项目应****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未达到进场限额标准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小组 ****政府负责全县农村集体采购项目交易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农村、发改、财政、住建、自然**、水利、交通、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集体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决策。
****办公室****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协调、指导、监督、备案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监管职责体系 县农业农村、发改、财政、住建、自然**、水利、交通、审计、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采购项目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采购项目交易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负责健全农村集体采购项目交易配套制度,组建本级农村产权交易项目评审专家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审计考核工作,依法受理采购交易相关举报投诉。
(二)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涉及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
(四)住建、自然**、水利、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行业采购项目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和验收指导;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采购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投资额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项目实行必审制;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和供应商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 乡镇职责 ****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采购项目的审核、备案、指导和日常监管,严格审查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履行情况,督促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进场交易、规范实施采购。
第九条 ****中心职责 ****中心统一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地、组织交易活动、出具交易凭证、归集保管交易档案,同步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受理等配套服务。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和采购方,负责编制采购计划、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申报进场交易、配合组织交易、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办理结算付款,对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村级监督职责 村党组织、****委员会(监事会)对采购项目交易全过程实施监督,参与项目评审、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对其编制的采购文件、组织的交易活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范围 本办法规范的农村集体采购项目分为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采购三类:
(一)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村内道路、小型水利、饮水安全、人居环境整治、亮化绿化、公共厕所、小型桥梁、村级活动场所、文化广场、村级卫生室、****中心、标准厂房、仓储设施、农业生产设施、光伏电站、土地整理等**、改建、扩建、修缮工程;
(二)货物采购项目。包括办公设备、农业生产资料、应急救灾物资、公共文化服务设备、工程配套重要设备材料等批量采购项目;
(三)服务采购项目。包括勘察、设计、预算编制、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第三方审计、村庄规划编制、垃圾清运、公共设施管护等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 分级交易限额标准 采购项目按照单项合同估算
价或年度采购预算,分工程、货物、服务三类实行分级交易,实现交易规模、交易方式与项目类型精准匹配。
(一)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下的,应****交易中心交易。其中50万元(不含)—400万元(含)的,可采用简易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5万元(不含)—50万元(不含)的,可采用公开竞价、询价、直接采购等方式;5万元(不含)以下的,经民主决策、审核备案后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采购。
(二)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下的,应****交易中心交易。其中10万元(不含)—200万元(含)的,可采用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1万元(不含)—10万元(不含)的,可采用询价、直接采购等方式;1万元(不含)以下的,经民主决策、审核备案后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采购。
(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下的,应****交易中心交易。其中5万元(不含)—100万元(含)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公开竞价等方式;1万元(不含)—5万元(不含)的,可采用询价、直接采购等方式;1万元(不含)以下的,经民主决策、审核备案后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采购。
县农业农村部门可**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并公布具体分级交易标准。
第十五条 禁止规避交易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对同类、同质采购项目应当统筹整合、合并交易,严禁化整为零、拆分项目、变相规避交易限额标准和公开交易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要求 采购项目必须资金来源明确、预算审批到位,未落实资金、未完成审批的项目,不得组织采购实施。
第十七条 采购方式类别 农村集体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简易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公开竞价、询价、单一来源、直接采购、绿色通道(应急采购)十种方式。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 适用于技术规格统一通用、市场竞争充分、规模达到规定标准的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审,自公开招投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不少于二十日。标书代写
第十九条 邀请招标 适用于项目具有特殊性、潜在供应商数量有限,或公开招标成本过高、性价比偏低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不少于三家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受邀供应商名单开标前不予公示。标书代写
第二十条 简易招标 适用于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技术标准简单、采购需求明确、实施时限较短的采购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流程,简化信息发布、供应商筛选、评审时限等程序,高效完成交易。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磋商 适用于采购需求明确,但技术方案、服务标准难以精准量化,需与供应商沟通优化的采购项目。****小组与合格供应商就技术参数、商务条款充分磋商,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后,磋商小组依据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 适用于技术复杂、规格标准难以预先确定、无法提前核算总价或采购需求紧急的项目。****小组与不少于三家合格供应商逐一对接谈判,明确技术方案、商务条件及合同条款,可实行多轮报价或最终报价,全程留痕记录,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公开竞价 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价格为核心评审因素的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发布竞价公告,合格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线上报价竞争,竞价过程实时公开、全程留痕,按竞价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询价采购 适用于规格统一、现货充足、价格波动较小的货物采购及小额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向不少于三家合格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供应商一次性提交不可更改报价,按照符合采购需求、报价最低或综合评价最优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仅限唯一供应商可提供项目货物或服务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紧急采购的;
(三)需向原供应商添购配套服务或货物,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
(四)公开采购程序失败,且非供应商原因导致,经审批变更采购方式的。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开展市场调研、价格比对,形成书面谈判记录,并对采购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直接采购 适用于本办法限额以下、技术简单、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完成民主决策、审核备案程序后实施,采购结果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严禁以直接采购方式规避法定公开交易程序。
第二十七条 绿色通道(应急采购) 因抢险救灾、防汛防疫、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形,需立即开展采购、无法履行常规交易流程的项目,经乡镇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通过绿色通道先行采购。事后须及时补齐民主决策、审核备案、结果公示等手续,完整留存应急采购记录。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方式确定规则 采购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结合项目规模、需求特性、市场竞争情况提出,****中心予以业务指导;法律法规对采购方式有强制性规定的,严格依法执行。采购方式确定后,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严格遵照实施。
第二十九条 通用交易程序 农村集体采购项目交易严格遵循以下流程:
(一)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需求;
(二)履行村级民主决策程序;
(三)提交交易申请,完成审核备案;
(四)编制、审核采购文件;
(五)发布交易公告或发出采购邀请;
(六)受理供应商报名,开展资格审查;
(七)组织开标、评审或竞价交易;标书代写
(八)公示成交候选人和成交结果;
(九)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签订正式采购合同;
(十一)项目履约、组织竣工验收;
(十二)办理资金结算、规范入账;
(十三)归集整理资料,归档备查。
各环节具体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及采购文件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 民主决策要求 采购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制度,方案需明确采购品名、数量规格、预算金额、交易方式、成交规则、合同草案等核心内容。决策通过后依规公示,作为项目实施、资金结算的法定依据。
第三十一条 交易申请与受理 集体经济****交易中心提交交易申请材料,同步报乡镇、村审核备案。****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范的予以受理;材料缺失或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补正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采购文件规范 采购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表述准确、无歧义,明确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标准、报价规则、合同条款、成交原则等核心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合格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信息发布要求 采购公告、变更公告、终止公告、成交结果等信息,****交易中心公开发布,确保真实、准确、完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少于二十日,其他采购方式公告(邀请)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标书代写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与回避 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报名及资格材料,采用资格预审、资格后审方式按规审查。采购人、评审人员、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五条 交易评审组织 ****中心按照确定的方式组织开标、评审或竞价。****委员会(磋商、谈判、询价小组),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由技术经济专家、乡镇工作人员、村干部、村民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严格依据采购文件标准出具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标书代写
第三十六条 结果公示 成交候选人和成交结果在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村级公开栏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按争议处置规则处理;无异议的,启动签约流程。
第三十七条 合同签订与鉴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合同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及承诺内容保持一致。合同签订后,****中心出具交易凭证,作为财务核算、审计监督、资金入账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八条 履约验收与资金拨付 交易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约,项目完工后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交易中心交易凭证办理资金拨付与入账手续。
第三十九条 资金结算规则 采购资金结算以交易凭证、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合法有效票据为核心依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严禁违规提前付款、超额付款、无合同依据付款。
第四十条 保证金管理 采购项目可依规设置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缴纳方式、退还流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扣押、挪用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财务核算要求 农村集体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核算、及时入账,确保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采购支出实行事前审批、事后审核双重管控机制。
第四十二条 平台信息录入 集体经济组织须将采购项目交易全过程资料、合同信息、交易凭证等同步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数据一致,杜绝数据脱节、台账不实问题。
第四十三条 交易服务收费 ****中心按照核定(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平台、场地使用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全程公示,受理交易时主动告知,确保收费依据充分、票据规范、全程可查。
第四十四条 信息公开义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村级公开栏、村务公开新媒体平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等渠道,全面公开采购项目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评审结果、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结算等内容,主动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成员监督权利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查阅、复制采购项目相关会议记录、采购文件、评审资料、合同文本、财务账目等材料,可对采购活动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如实答复、妥善处置。
第四十六条 常态化监督管控 ****委员会(监事会)对采购交易全过程实施监督。乡镇、村常态化开展辖区集体采购项目巡查指导,及时发现、纠正各类违规问题,规范采购交易行为。
第四十七条 行业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集体采购项目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核查项目进场交易、民主决策、交易程序、合同履约、资金结算等情况,按需开展专项审计,压实监管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交易过程监管 ****中心严格规范交易流程,全程留痕管控,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开展监督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十九条 违规行为认定 农村集体采购交易活动中,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一)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或化整为零、拆分项目规避公开交易的;
(二)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擅自组织采购实施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围标串标、恶意哄抬或压低交易价格的;
(四)违规泄露评审信息、报价信息等涉密交易内容的;
(五)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利用职权干预、操纵采购交易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中止、终止交易流程的;
(七)违规支付、套取、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金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主体责任追究 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九条所列违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规责令整改、限期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责;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机关处置;涉嫌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责任追究 供应商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违规行为的,****中心记入失信信用档案,取消成交资格、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依法限制其参与本县农村集体采购交易活动;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配套制度建设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相关职能部门,完善配套交易规则、采购文件范本、评审细则、竞价规则、收费标准及业务表单,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业务培训,提升采购交易规范化水平。
第五十三条 解释权限 ****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