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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供应商: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 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2条服务期原文表述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90日内完成”,该内容为文字录入错误,与项目实际采购需求不一致。
现予以正式澄清更正:
本项目服务期标准以第四章《磋商内容与项目要求》第3条为准,即:本项目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文件前后条款表述不一致之处,统一以本次澄清及第四章项目要求的10年服务期限为准,须知前附表中的服务期表述作废。
本次澄清为磋商文件有效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同等约束力,请各供应商按服务期“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要求编制响应文件、进行报价及方案响应。标书代写
特此澄清。
融合世纪项目管****公司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