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简称“杲捷”)地块位于**市**区峰江街道保全村后钟371、372、373号场地(总占地面积6009.50平方米)。场地历史上为农田,****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玉峰实业”)开发为工业厂房,2009年租****集团****公司(下文简称“玉峰拆解”)从事第七类进口废物(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电线电缆)的拆解。根据《**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1~2015)》及相关要求,玉峰拆解在2015年搬迁至**市**区金**三山涂的**市****基地内。2015年,杲捷通过土地转让获得此地块,规划用于通用设备生产制造。同年,该地块完成房屋设施拆除和土地平整。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保部令第42号)、《****政府关于印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8〕7号)、印发《**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环保〔2018〕115号)、关于征求《**市重点行业企业关停搬迁转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台土防治办〔2019〕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块,****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属于被污染场地的,应开展被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工作并达到相应用地类型的场地环境质量要求。
杲捷所在地块历史上曾作为玉峰拆解从事废五金电器、废电机、废电线电缆拆解加工的拆解场地,现需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监管,开展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0年12月我公司接受业主委托后对该场地及周围环境状况进行了实地踏勘与调研,收集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料、走访约谈相关企业的生产****生态环境局**分局。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信息,通过分析判断场地所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同时编制了采样方案并****研究院****公司对该地块进行了土壤和地下水进行初步取样监测,提出该场地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初步调查结论,编制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供相关部门进行参考。
根据调查结果,土壤中重金属检测指标除六价铬外,均有检出,检出项目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和《**省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13)附录A中的商服及工业用地筛选值中的标准值,六价铬检出限低于标准值;土壤VOC检测指标中均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土壤SVOC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石油烃有检出,但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土壤检测因子中多氯联苯总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土壤检测因子中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未检出。
各点位地下水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耗氧量、溶解性总固体、氨氮等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其余指标均满足Ⅲ类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地块土壤检出浓度均低于GB36600-2018、DB 33/T 892-2013中的筛选值;地下水检出因子各点位地下水中耗氧量、溶解性总固体、氨氮等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其余指标均满足Ⅲ类标准要求。鉴于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或饮用水源补给使用,在此条件下其对人体的健康的影响属可接受水平。建议在本场地使用过程中禁止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相关活动,并且对地下水质量进行严格监控。
即项目无需进入下一轮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中第二类用地要求,可直接用于“第二类用地”在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