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绥**万福****基地
竹制品烘干及热处理建设项目
节能报告的批复
绥******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对绥**万福****基地竹制品烘干及热处理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2025年第31号令)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规〔2025〕652号)有关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综合能源消耗量(tce)=能源消耗量-能源输出量)3175.51吨标准煤(当量值,下同,折等价值为3457.62吨标准煤),其中能源消耗:年耗电力152.41万kW﹒h(折当量值187.31吨标准煤、折等价值469.42吨标准煤)、生物质5467.00t(折2984.44吨标准煤)、柴油2.58t (折3.76 吨标准煤)。
三、建设单位应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应在落实《节能报告》节能措施的基础上,以主要用能工艺为重点,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能效水平。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更新的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特别是主要工艺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项目生产用能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使用的类型。
(三)加强节能管理。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8年第15号)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端系统,对主要用能工序进行分类、分项在线监测。
四、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选择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项目建设方案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发改局对本地区能耗加强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合理控制能耗增量。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节能验收。
附件: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节能审查情况表
****
2026年9月24日
附件: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节能审查情况表
| 能源种类 | 年消耗量 | 折标系数 | 折标煤量 (tce) | ||
| 单位 | 实物 | 单位 | 系数 | ||
| 电力 | 万kW﹒h | 152.41 | kgce/kW﹒h | 0.1229(当量值) | 187.31 |
| 0.308(等价值) | 469.42 | ||||
| 生物质 | t | 5467.00 | tce/t | 0.5459 | 2984.44 |
| 柴油 | t | 2.58 | tce/t | 1.4571 | 3.76 |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 | 3175.51 | ||||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 | 3457.6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