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16分钟前 | 公 开 人:****事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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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关于公开招募 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6)天臣新能源破管字第10号 江****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11日裁定受理张文对****(以下简称“天臣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2026)苏0117破18号〕,并于2026年9月11日作出(2026)苏0117破18号决定书,指****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姚彬。为全面、****公司资产负债及财产状况,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决定公开招募具备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公司进行破产专项审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1、****成立于2017年7月31日,住****经济开发区中兴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为田钢(执行董事),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117MA1Q0PM6XE。****机关为**市溧****办公室,企****公司。 2、天臣公司经营范围:锂电池组件(含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电池系统)、电池管理系统、可充电电池包、电子产品及配件的研发、产生、销售;电子产品、电气设备购销及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新能源产业、房地产业投资。 3、****公司****公司的相关公开信息、对外投资情况,各审计机构可自行通过企查查、启信宝等公开途径进行查询。 二、招募目的与审计工作内容****公司截至破产受理日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财产状况进行全面专项审计,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26年9月11日,即破产受理日),为债务人财产清查及追收、债权申报及确定、人民法院裁定提供依据,并就下列事项明确发表意见及审计结论: 1、****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债务人提供的资产清册,组织对债务人现有财产进行盘点; 2、全面审查债务人债权、债务情况,完善债权债务清册,并协助管理人完成债权复核工作,对管理人提出的部分债权进行专项核查; 3、处理债务人呆账、坏账的核销,处理债务人资产盘盈、盘亏及报废事宜等; 4、全面审查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的性质、数额,梳理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审查债务人资产出租情况及对外投资情况; 5、列席债权人会议,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回答询问; 6、对下列行为进行核查,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是否存在相应情形,如存在相应情形的,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报告: (1)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资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2)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公司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是否存在从债务人处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股东、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关****公司、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4)债务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 (5)债务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且该个别清偿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形; (6)债务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等行为; (7)核查其他违法违规的账务处理。 7、协助管理人处置本案资产时缴纳税费; 8、根据破产清算工作实际,****法院认为需由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上述工作范围管理人可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委托内容作相应调整。 三、审计时间进度要求1、审计机构应在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后30日内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并于45日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2、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经管理人同意后可适当延后完成时间。 四、报名机构条件报名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事务所执业资格; ****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或具有相应备案资质; (三)具有企业破产清算、重整项目审计服务经验,具有较为丰富的破产审计业务经验(请附案件经验证明材料); (四)拟派项目团队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及破产业务经验; (五)近三年内在执业活动中未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未被政府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不良记录,未受到刑事处罚; (六)报名机构及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管理人、债权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利害关系;报名机构及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5年内未曾为债务人及关联方提供过财务审计服务或其他与债务人及关联方财务事项相关的服务; (七)报名机构应当确保为本项目配置的注册会计师亲自承办本项目,并以其名义出具本项目有关审计报告; (八)报名机构应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审计工作转委托; (九)能够按照管理人要求的工期完成工作并出具报告,****法院、债权人会议及管理人工作的能力。 五、报名文件要求参与本次招募的审计机构应在报名期限截止日前向管理人提交申报书及相应证件、资料。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与意向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审计服务合同范本;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有效的审计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的审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破产案件工作经验介绍; (五)破产审计工作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及本机构参与企业审计工作经验); (六)本项目的工作计划、人员安排、报价及是否接受垫付前期费用的说明; (七)报名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能够保证工作需要,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派出的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并保证在本项目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人员; 2、本机构及参与本项目工作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本机构及参与本项目工作人员与债务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冲突情形;报名机构及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5年内未曾为债务人及关联方提供过财务审计服务或其他与债务人及关联方财务事项相关的服务; 3、开展工作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4、坚持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5、保证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6、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7、列席****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询问,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8、明确说明出具审计的时间。 上述材料须编制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并密封后在报名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文件扫描版同时发送至管理人邮箱:【****@126.com】。 六、报价1、报价口径为包干价(币种:人民币),即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财务审计费用(含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等杂项支出)、交通差旅费、办公费用等。望各拟报名的审计机构合理评估此次审计工作的工作量及能给予的最大优惠方案。 2、报价说明:包括计费依据、报价金额以及担任本案审计机构的优势。 3、审计机构服务费报价上限为人民币20万元(含税,含差旅、税费等相关一切费用),超过该限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该限价为暂定限价,****法院审核确定为准,管理人有权根据****人民法院调整。 七、招募规则与选任程序(一)本次招募并非采用招投标形式,不适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 (二)报名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审查报名机构的资质、业绩、项目团队配置、工作方案科学性、报价合理性及独立性等因素,择优确定入选机构,并确定一家备选机构;如有必要,可邀请债权人代表参加评审,并****人民法院监督。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有大型企业破产项目经验、办公地点在本市的机构。 (四)选任结果、服务内容及费用安****人民法院备案,人民法院无异议后执行。 (五)中选机构与管理人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后进场开展工作。 (六)如报名机构不足或均不符合条件,管理人将视情况**报名期限或另行组织选任。如仅有1家符合要求的报名机构,则直接确定该机构为本案审计机构。 八、费用及支付方式(一)费用性质:聘请审计机构的费用依法作为破产费用列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优先拨付,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二)计费确定:费用通过本次公开招募竞争方式确定,以中选机构的报价作为合同价格。 (三)支付方式:前期不支付任何费用,相关费用待债务人财产处置后,由管理****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支付。 九、报名方式、期限与联系方式(一)报名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18时止。如截至报名截止日没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报名或报名机构明显不足,报名期限适当**直至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报名,最长不超过2026年10月25日。 (二)报名方式:请将报名材料密封后现场提交或邮寄至管理人办公地址,同时将扫描件发送至管理人邮箱。 (三)资料邮寄地址:**市**区奥体大街68号4A幢17楼 。 (四)联系人:陈律师(联系电话:159****0538);邮箱:【****@126.com】。 (五)发布公告渠道:本公告通过**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十、特别说明(一)本案中涉及的文件材料、财务资料等系管理人自****处获取,管理人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仅供各报名机构参考之用。 (二)最终入选结果确定后,管理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应机构。对于已报名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三)各机构应对本公告及本案有关材料保密,未经管理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以管理人书面通知为准。 特此公告。 ****管理人 2026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