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长寿食品加工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污水处理房及配套污水处理设备项目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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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高新二路1****科技园2号研发楼2-601
委托代理人:覃冬嶙
联系电话:182****6627

******公司:

贵公司提交的巴马**食品加工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污水处理房及配套污水处理设备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6年9月24日收悉,****公司****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认真审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拟定中标供应商(****公司)的谈判报价文件未按竞标文件要求盖章。”

质疑事项答复:****小组评审资料,拟定中标供应商提交的谈判报价表已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每页加盖单位公章,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关于逐页盖章的实质性要求。本次中标公告对外公示所附谈判报价表扫描件,因文件页面上授权委托人签字相关信息涉及自然人个人隐私,在公开上传时做脱敏遮挡处理;遮挡区域恰好覆盖了公章位置,导致公示版图片无法看到印章,并非原件无盖章。本项目成交公告已按财办库〔2020〕50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关于主要标的信息要求公示了“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故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拟定中标供应商(****公司)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没有落款时间。

质疑事项答复:****小组评审资料,中标供应商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未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身份申请本项目的政策优惠及价格扣除,且****公司电子印章,贵公司质疑事项未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故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拟定中标供应商(****公司)填报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不符合实质性要求。”

质疑事项答复:我公司针对该质疑事项开展全面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本项目拟定中标供应商****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核心填报内容严格对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23-25页“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对应清单内20项实际采购货物逐项填报,且上述所有采购货物的生产厂家均为中小企业,完全满足本项目中小企业参与的资格实质性要求。其次,针对声明函中第21项填报内容,经核实,本项目由该供应商承接部分施工相关工作,该项内容仅为供应商对自身企业规模及承接业务情况的补充说明,不属于新增采购货物响应内容,未改动、未偏离“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明确的20项采购货物核心清单。该项补充内容未对采购货物的规格、数量、质量、供货范围等实质性响应条款造成任何影响,不改变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整体响应效力。

综上,该供应商填报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本次质疑事项无有效事实支撑,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拟定中标供应商(****公司)填报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数据有虚假行为。”

质疑事项答复:经核查,供应商(****公司)填报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的数据内容均属于中小企业。质疑人所说与匡建(上****公司沟通、确认,缺乏事实依据,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5:“拟定中标供应商(****公司)填报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不符合实质性要求。”

质疑事项答复:本项目采购内容为**污水设备房、采购一套污水处理设备及配套设施,属于设备供货+安装集成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仅要求供应商提供满足技术参数的成套污水处理设备,未规定响应供应****制造厂家。供应商可以采购第三方厂家生产的合格设备,开展成套集成、安装调试、运维交付工作,属于设备采购项目常规的集成供货模式,不属于工程意义上的分包行为。

质疑方引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的规定,不适用于本项目情形。该条款规制对象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任务对外分包;而本项目中,****公司外购第三方中小企业生产的污水处理设备,属于采购成品货物,并非将本项目工程主体、关键性施工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质疑事项所依据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6:“拟定中标供应商(****公司)填报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不符合实质性要求。”

质疑事项答复:根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且竞争性谈判文件并未将供应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因此不能以供应商不具备与该项目所采标的相关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经审查,被质疑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19项,填写的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内容为微型企业。满足本项目中小企业参与的资格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质疑法律依据错误。

综上,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特此答复。

****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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