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本市药品集采项目期内续约及期满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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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本市药品集采项目期内续约及期满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6-10-10

****保障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工作机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优化本市集采药品期内续约工作流程及统筹开展本市期满接续和新增集采项目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本市集采药品期内续约工作流程

设置集采药品期内续约窗口期,本市医****医疗机构上一协议期约定采购量作为下一协议期(不满一年按实际存续时长折算)约定采购量推送,经医疗机构自主确认或默认到期自动确认后生效。约定采购量生效后,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完成三方协议签订。

因政策限制、诊疗**调整、用药人群改变等导致约定采购量较大变化的,医疗机构可在续约窗口期内提交相应材料申请调整约定采购量(含新增参与报量的情形)。经区医保部门、市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审核通过后,本市医药采购平台将按审核****医疗机构的约定采购量。

二、统筹本市期满接续和新增集采项目组织流程

在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的原则下,本市将统筹开展期满接续和新增项目落地实施工作。本年度内,本市自行组织的药品集采项目,其采购周期期满接续工作将与新增带量采购项目统筹开展、有序衔接,维护市场和临床用药稳定。项目衔接过渡期间协议期顺延,采购供应政策与期内保持一致。

三、用好医药采购平台综合监管功能

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本市医药采购平台综合监管模块,加强对中选药品进院、任务量完成进度、非中选药品使用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自查整改。如遇特殊情况及时向辖区医保部门报告。

各区医保部门要充分利用本市医药采购平台综合监管模块,****医疗机构集采执行工作的监测、指导,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如遇特殊情况及时反馈市医保部门协调解决。

特此通知。

****保障局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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