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审批《新能源汽车注塑设备零部件生产项目一期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6年10月10日至2026年10月1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城****生态环境局
邮 编:516600
联系电话:0660-****879****环境局联系电话)
传 真:0660-****87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新能源汽车注塑设备零部件生产项目一期 |
| 建设单位: | **** |
| 建设地点: | ******园区汕湾一号标准厂房8号楼2楼 |
| 环评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新能源汽车注塑设备零部件生产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园区汕湾一号标准厂房8号楼2F,项目租赁已经建成的厂房,建设机加工区域,1条悬挂循环喷粉线、1条自动槽浸式表面处理线,危险废物暂存仓库、一般固废暂存仓库、办公室、原料暂存区、危化品仓库、成品暂存区等,项目占地面积为8849.05㎡,建筑面积为8849.05㎡。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0万元。本项目建成后年产钣金件外壳6000t/a(400000件/年)。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园区****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本项目生产废水依托****基地****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园区****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2)废气。本项目固化废气经固化炉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进行排放;固化废气的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标准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固化炉、烘干炉使用天然气的燃烧废气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直接排放;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参照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及《****生态环境厅****委员会****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林格曼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干燥炉、窑二级标准。静电喷粉粉尘经密闭负压抽风收集后,通过“二级滤芯过滤”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3进行排放;静电喷粉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标准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机加工、焊接烟尘粉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拟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降低运营期的噪声排放。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声环境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金属边角料、沉淀粉尘等一般固废收集后交有处理能力单位处理;废包装桶、废液、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废劳保用品、废滤芯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妥善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