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位于**市**区峰江街道安溶村,主要从事废五金、废电线电缆的回收、拆解、销售等,现有场地总占地面积7728.21m2。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保部令第42号)、《****政府关于印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8〕7号)、印发《**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环保〔2018〕115号)、印发《**市重点行业企业关停搬迁转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台土防治办〔2019〕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企业所在地块曾经从事废五金、废电线电缆的回收、拆解等生产内容,该工业企业场地进行再次开发利用前,需开展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目前****使用权人不变变,但已将该地块内相关厂房出租给**市****公司从事塑料水容器、五金及水暖配件生产。
2020年9月我公司接受业主委托后对该地块及周围环境状况进行了实地踏勘与调研,收集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料、走访约谈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根据第一阶段调查表明地块内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因此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次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的目的是帮助客户分析和评价场地及周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识别场地当前或历史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责任,为未来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提供依据。
根据检测报告可知,土壤中重金属检测指标均有检出,检出项目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和《**省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13)附录A中的商服及工业用地筛选值中的标准值;土壤VOC检测指标中均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土壤SVOC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石油烃有检出,但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土壤监测因子中多氯联苯总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各点位地下水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重金属、氟化物虽有检出,除铁和锰在W2监测点超过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IV 类水质标准值,属于V类水外,其余检测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氰化物低于检测限;VOC检测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同时对照背景参照点,相关检测指标无较大差异。
综上所述****地块土壤检出浓度均低于GB36600-2018、DB 33/T 892-2013中的筛选值;地下水各点位地下水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重金属、氟化物虽有检出,除铁和锰在W2监测点超过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IV 类水质标准值,属于V类水外,其余检测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氰化物低于检测限;VOC检测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鉴于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或饮用水源补给使用, 在此条件下其对人体的健康的影响属可接受水平。建议在本场地使用过程中禁止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相关活动,并且对地下水质量进行严格监控。
即项目无需进入下一轮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中第二类用地要求,可直接用于“第二类用地”在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