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持有贵****公司、****酒店有限公司、******公司、**县****公司4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现予以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一:贵****公司
所 在 地:**省**县
债权总额:16,525,994.84元
担保方式:抵押
债务企业名称二:****酒店有限公司(共2笔债权)
所 在 地:**省**
债权总额:46,461,082.28 元(38,403,367.46+8,057,714.82)
担保方式:抵押+保证
债务企业名称三:******公司
所 在 地:**省**
债权总额:18,904,687.70元
担保方式:抵押+保证
债务企业名称四:**县****公司
所 在 地:**省**
债权总额:9,453,303.37元
担保方式:抵押+保证
一、债权基本情况
(一)贵****公司
截至基准日2026年8月20日,债权总额为16,525,994.84元,其中本金6,180,000.00元,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共计10,217,368.84元,其他费用128,626.00元,担保方式为抵押。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为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债权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基准日;2026年8月20日,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 |
其他费用 |
债权合计 |
诉讼情况 |
担保情况 |
| 贵****公司 |
6,180,000.00 |
10,217,368.84 |
128,626.00 |
16,525,994.84 |
已诉 |
抵押:**省港****公司,抵押物为:(1)三块土地,编号****、荔国用(2015)第242号(24058.89㎡)、荔国用(2015)第244号(14587.79㎡);(2)位****办事处环**路6号金辉水岸小区分别为:7 栋 1 单元 1 楼 1-1-3 号、7 栋 2 单元 1楼 2-1-2 号、7 栋 2 单元 1 楼 2-1-4 号、7 栋 1 单元 1 楼 1-2-2 号、7 栋 2 单元 2 楼 2-2-3 号等147套商品房。 |
| 合计 |
6,180,000.00 |
10,217,368.84 |
128,626.00 |
16,525,994.84 |
****酒店有限公司
该债务人涉及共两笔债权,截至基准日2026年8月20日,债权总额为46,461,082.28 元,其中本金19,000,000.00元,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共计 27,461,082.28 元,其他费用0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为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债权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基准日;2026年8月20日,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 |
其他费用 |
债权合计 |
诉讼情况 |
担保情况 |
| ****酒店有限公司 |
15,000,000.00 |
23,403,367.46 |
0 |
38,403,367.46 |
已诉 |
抵押:**省港****公司,其所有位于:(1****办事处环**路与S312省道交叉口南侧22栋、23栋、24栋、25栋、26栋在建工程,面积合计5074.13㎡;(2****办事处环**路6号金辉水岸小区分别为:7 栋 1 单元 1 楼 1-1-3 号、7 栋 2 单元 1楼 2-1-2 号、7 栋 2 单元 1 楼 2-1-4 号、7 栋 1 单元 1 楼 1-2-2 号、7 栋 2 单元 2 楼 2-2-3 号等147套商品房; 保证:龙元辉、邓琳、 周勇泉、巢小凤 |
| 4,000,000.00 |
4,057,714.82 |
0 |
8,057,714.82 |
已诉 |
抵押:**省港****公司,其所有位于:(1****办事处环**路与S312省道交叉口南侧22栋、23栋、24栋、25栋、26栋在建工程,面积合计5074.13㎡;(2****办事处环**路6号金辉水岸小区分别为:7 栋 1 单元 1 楼 1-1-3 号、7 栋 2 单元 1楼 2-1-2 号、7 栋 2 单元 1 楼 2-1-4 号、7 栋 1 单元 1 楼 1-2-2 号、7 栋 2 单元 2 楼 2-2-3 号等147套商品房; 保证:**大地****公司 |
|
| 合计 |
19,000,000.00 |
27,461,082.28 |
0 |
46,461,082.28 |
(三)******公司
截至基准日2026年8月20日,债权总额为18,904,687.70元,其中本金8,000,000.00元,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共计10,904,687.70元,其他费用0元,担保方式为抵押。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为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债权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基准日;2026年8月20日,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 |
其他费用 |
债权合计 |
诉讼情况 |
担保情况 |
| ******公司 |
8,000,000.00 |
10,904,687.70 |
0 |
18,904,687.70 |
已诉 |
抵押:**省港****公司,其所有位于:(1)**县玉屏街道金辉水岸 5 栋 5-1-1、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2-10、5-2-11、5-2-12、5-2-13、5-2-14、5-2-15、5-2-16、5-2-17、5-2-18、 5-2-19 号和 18 栋 18-1-4、18-1-5、18-1-6 号不动产(在建工程);(2****办事处环**路6号金辉水岸小区分别为:7 栋 1 单元 1 楼 1-1-3 号、7 栋 2 单元 1楼 2-1-2 号、7 栋 2 单元 1 楼 2-1-4 号、7 栋 1 单元 1 楼 1-2-2 号、7 栋 2 单元 2 楼 2-2-3 号等147套商品房; 保证:陈大虎、曾强、**省铜****公司。 |
| 合计 |
8,000,000.00 |
10,904,687.70 |
0 |
18,904,687.70 |
(四)**县****公司
截至基准日2026年8月20日,债权总额为9,453,303.37元,其中本金3,785,703.61元,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共计5,610,814.21元,其他费用56,785.55元,无担保。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为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债权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基准日;2026年8月20日,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 |
其他费用 |
债权合计 |
诉讼情况 |
担保情况 |
| **县****公司 |
3,785,703.61 |
5,610,814.21 |
56,785.55 |
9,453,303.37 |
已诉 |
抵押:**省港****公司,其所有位****办事处环**路6号金辉水岸小区分别为:7 栋 1 单元 1 楼 1-1-3 号、7 栋 2 单元 1楼 2-1-2 号、7 栋 2 单元 1 楼 2-1-4 号、7 栋 1 单元 1 楼 1-2-2 号、7 栋 2 单元 2 楼 2-2-3 号等147套商品房; 保证:**大地****公司 |
| 合计 |
3,785,703.61 |
5,610,814.21 |
56,785.55 |
9,453,303.37 |
二、诉执情况
(一)贵****公司
该债权经(2023)黔272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内容如下:
1.(2023)黔272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公司借款本金6,180,000元及截止2022年10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3,366,693.68 元,2022年10月28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省港****公司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银行****公司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26 元,由被告被告贵****公司负担。
上述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告披露的该笔债权进行了确认,且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3)黔2722执1136号,目前状态为执行终结。
****酒店有限公司
该两户债权经(2024)黔2722民初935号、(2024)黔272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内容如下:
1.(2024)黔272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
一、****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500万元和相应利息(包括截至 2024年3月20日尚欠利息、罚息、复利 11,103,445 元以及 2024 年 3 月 21 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行****公司律师费代理费2.5 万元;
三、驳回原告****银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2,318 元,减半收取计 86,159 元,****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2.(2024)黔272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
一、****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银行****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000,000元,以及截至2023年6月30日利息 1,687,101.23元,并从2023年7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大地****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大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银行****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 元;
四、被告曾青不承担保证责任;
五、原告****银行****公司对属被告**省港****公司所有位****办事处环**路 6号金辉水岸小区分别为:7 栋 1 单元 1 楼 1-1-3 号、7 栋 2 单元 1 楼 2-1-2 号、7 栋 2 单元 1 楼 2-1-4 号、7 栋 1 单元 1 楼 1-2-2 号、 7 栋 2 单元 2 楼 2-2-3 号等 148 套商品房(详见抵押清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10元,减半收取25,805元,****酒店有限公司、**大地****公司、**省港****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告披露的两笔债权进行了确认,且两份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24)黔2722执恢1096号、(2024)黔2722执恢1097号,目前状态均为终结执行。
(三)******公司
该债权经(2024)黔 2722 民初 920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内容如下:
1.(2024)黔 2722 民初 920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公司尚欠借款本金800万元和相应利息(包括截至2024年3月20日尚欠利息、罚息、复利 5,051,590.88 元以及2024年3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行****公司律师费代理费2.5万元;
三、原告****银行****公司对被告**省港****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县玉屏街道金辉水岸 5 栋 5-1-1、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2-10、5-2-11、 5-2-12、5-2-13、5-2-14、5-2-15、5-2-16、5-2-17、5-2-18、5-2-19 号和 18 栋 18-1-4、18-1-5、18-1-6 号不动产(在建工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银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0,110 元,减半收取计 50,055 元,由被告******公司、**省港****公司承担。
上述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告披露的该笔债权进行了确认(同时,载明“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人陈大虎、曾强、****公司免除保证责任”),且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4)黔2722执1082号,目前状态为终结执行。
(四)**县****公司
该债权经(2022)黔 2722 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内容如下:
1.(2022)黔 2722 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公司贷款本金3,785,703.61 元和利息(利息包括截止 2022 年 7 月 20 日的利息、罚息、复息 2,317,425.73 元以及 2022 年 7 月 21 日起至本息清 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息);
二、被告**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银行****公司律师代理费 56,785.55 元。
三、驳回原告****银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5,082 元,减半收取计27,541元,由**县****公司负担。
上述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告披露的该笔债权进行了确认,且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3)黔2722执174号,目前状态为执行终本。
三、债务人及担保人情况
(一)贵****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12年12月25日,位于**省黔南州**县玉屏街道时来路6号9栋9-2号,****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欧阳云,实际控制人疑似投资人欧阳云,出资额3500万元,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文化旅游项目投资。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1.担保人**省港****公司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址 |
| **省港****公司 |
915********72816XY |
**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农贸市场二楼 |
****酒店有限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15年09月10日,位于**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办事处恩铭大道翰林苑九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欧阳云,实际控制人疑似股东汪志勇,出资额1000万元,主营业务:酒店投资管理、酒店用品经营、餐饮、住宿、KTV、停车服务。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1.担保人**省港****公司、**大地****公司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址 |
| **省港****公司 |
915********72816XY |
**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农贸市场二楼 |
| **大地****公司 |
915********20282X7 |
**省**市**区中华中路振华凯都大厦24层5号 |
2.担保人龙元辉、邓琳、周勇泉、巢小凤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龙元辉 |
男 |
汉族 |
362227********0012 |
**省**市**县**街道青石甲路 |
| 邓琳 |
女 |
汉族 |
362233********0029 |
**省**市**县**街道东升路 |
| 周勇泉 |
男 |
汉族 |
362227********0015 |
**省**市**县**街道东大路 |
| 巢小凤 |
女 |
汉族 |
362227********0627 |
**省**市**县**街道沿**路 |
(三)******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14年10月16日,位于**省黔南布依族****办事处时来农贸市场二楼,****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陈大虎,股东**省铜****公司,出资额2000万元,主营业务:房屋建筑、市政建筑工程(按国家资质证书核定级别施工经营)。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担保人**省港****公司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省港****公司 |
915********72816XY |
**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农贸市场二楼 |
(四)**县****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14年12月30日,位于**省黔南布依族苗族****办事处时来新区恩铭大道翰林苑,****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欧阳云,疑似实控人系股东欧阳云,出资额100万元,主营业务:物业管理与咨询服务;园林绿化设计与施工;金属门窗安装、水电安装工程。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1.担保人**省港****公司、**大地****公司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省港****公司 |
915********72816XY |
**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农贸市场二楼 |
| **大地****公司 |
915********20282X7 |
**省**市**区中华中路振华凯都大厦24层5号 |
四、资产亮点
上述债权项下抵押物所处位置基础设施完善,交通方便快捷,商业氛围浓厚,具备一定投资价值。
五、瑕疵披露
上述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一)上述债权资产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二)债权金额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或已支付而未扣减的情形;
(三)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可能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四)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部分败诉、担保人不承担责任、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五)债权历时较长,有关时效可能已届满,****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续封等;
(六)抵押物可能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或已经被其他案件首封或已经被处置的情况;
(七)部分保证人有关保证期间或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已届满,导致法院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责任;
(八)抵押物可能存在未诉或未申请执行,后续能否继续主张担保权利、****法院支持可能存在风险。
(九)上述债权判决中所涉及的**省港****公司位于**县玉屏街道
办事处环**路6号金辉水岸小区的148套抵押物,根据抵押合同及抵押权证,实际套数
应为147套。
六、交易对象与交易条件
(一)交易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及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不属于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担保****公司;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资产原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七、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4日
有效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效。
八、处置方式:
按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竞价转让、债务重组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周先生、刘女士 联系电话:0851-****7920、135****7283
通讯地址:**市**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受理举报事项
****办公室/审计部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851-****0484
****
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