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校明厨亮灶升级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4-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公司
地址:**市**路32号
被投诉人 1 :****
地址:******县**镇立新街221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区静兰路东一巷19号2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驾鹤路1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公司****公司,参与由****代理的“****学校明厨亮灶升级服务采购项目(****)”。该投诉人于2026年5月12日提出质疑,****和****于2026年5月18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6年5月28****机关提起投诉。我机关于2026年7月9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融财处〔2026〕1号):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026年7月16日成交供应商****不服上述投诉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经审理后于2026年9月20日作出了《****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政行复〔2026〕53号),决定撤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融财处〔2026〕1号);****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我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投****学校明厨亮灶升级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依法提起投诉,请求依法撤销相关供应商的中选资格、重新评审,并依法追究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不实响应招标文件的法律责任。
审查情况:
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的复函中明确说明设备已预留技术对接能力、可保障后续扩展对接,并阐明“无缝接入”系跨平台兼容能力要求,而非强制绑定县级临时过渡平台。
2.****在行政复议期间提交了《关于申请**明厨亮灶升级服务项目合同期限的函》,该函是****与投诉人续签合同的新材料。****明确其掌握**台底层逻辑,无需依赖原厂商配合即可开发对接程序。****也表示即便项目现阶段依规直连自治区级“八桂食安”平台,****仍可自主开展系统适配改造、接口调试工作,后续根据各级监管工作需要,可随时无缝对接原有县级平台,通过硬件适配、软件开源的双重兜底机制,保障系统长期适配灵活度,完全契合校园食品安全长效监管工作需求。
3.在行政复议期间********教育局开展专项实地调研核实并提交了《****关于明厨亮灶升级服务项目有关关切事项调研情况的函》新材料,说明了**区已建立常态化、长效化运维管理体系,****学校明厨亮灶项目平台及前端感知设备,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公司共同负责建设及常态化运维保障。其中,****公司承建运维的系统在线率稳定保持在95%以上,故障处置响应迅速、处置规范,可实现监管数据流实时传输、安全存储、全程留痕,保障系统长期平稳运行。****政府行政复议办组织现场演示显示,成交供应商利用千里眼平台对接**食品安全“互联网+AI监管”平台,接入顺畅清晰。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投诉人关于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不实响应招标文件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6年10月10日
附件信息:
融财处〔2026〕2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1.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