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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13********817547F | 建设单位法人:葛洪兵 |
| 丁喆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市**区九里亭街道07A-09A地块,**07A-07A地块,南至亭盛路,西至横泾路,北至07A-08A地块 |
| ****社区****中心**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8-医院;****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急救中心(站)服务;采供血机构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Q8421-Q8421-****中心(站) |
| 建设地点: | **市**区 九里亭街道滨亭路216弄1-4号 |
| 经度:121.311740 纬度: 31.14429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9-09-29 |
| 松环保许管〔2019〕58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2009.23 |
| 200 | 运营单位名称:**市****社区****中心 |
| ****0117MB2F162455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3********590248D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590248D | 竣工时间:2023-01-12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8-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0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 |
|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病床位75张 | 实际建设情况:病床位75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主****社区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治疗和医技(检验科)等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主****社区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治疗和医技(检验科)等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地下车库汽车尾气:自然补风+机械排风,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小时,排风口高度不低于2.5米; 垃圾房臭气:生活垃圾暂存间臭气经独立除臭装置处理后,采用窗口通风,医疗废物暂存间臭气经紫外线杀菌,除臭设备处理后,采用窗口通风; 生物柜废气:检验科废气,经生物安全柜自带的高效空气过滤器(HEPA)处理后屋顶排放,排放高度约30米。 污水处理站废气:废气密闭收集,经活性炭除臭后由专用竖井引至传染门诊2层屋顶排放,高度约9m。 传染科门诊废气:传染科诊室设紫外线杀菌灯,采用外窗自然通风。 废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主要为“格栅+接触氧化+沉淀+消毒”。地下车库冲洗水经沉砂隔油处理,餐厅、配餐间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传染病房污水经消毒处理,上述废水与其他医疗废水、生活****处理站处理后纳管排放。 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进行隔振处理,管道与设备间采用软接口的连接,并根据需要安装消声、减振装置。 对产生较高噪声的机房采用隔声门、吸声墙和吊顶等吸音减噪措施。地下车库选用低噪音离心风机或风机箱,设备基础采取相应的隔振措施。 空调室外机不在环境敏感对象周边放置,必要时做隔声、降噪处理。 固体废物医废:医疗废物收集于医疗废物垃圾房,经紫外线杀菌后,委托资质单位清运处置;生物安全柜废滤芯、废活性炭和废含汞荧光灯管暂存于医疗废物垃圾房,委托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格栅渣、污泥等危险废物收集于污泥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外运处置。未污染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经锐器盒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理,日产日清;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生物柜废气:检验科废气经生物安全柜自带的高效空气过滤器(HEPA)处理后室内排放。其他内容于环评一致。 废水:不产生餐饮废水,取消隔油池的建设,其他内容与环评一致。 噪声和固体废物和环评一致 |
| 废气:生物安全柜废气由高空排放改为室内排放,因竖井施工位置受限无法实现高空排放,由自带的高效空气过滤器(HEPA)处理后室内排放。废水:****餐厅和配餐工序,所以不在产生餐饮废水,所以取消隔油池的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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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格栅+接触氧化+沉淀+消毒 |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 | 项目于地****处理站,采用“格栅+接触氧化+沉淀+消毒”工艺,处理能力为 70 m3 /d,地下车库冲洗水经沉砂隔油处理,传染病房污水经消毒处理,上述废水与其他医疗废水、生活****处理站处理后纳管排放。 | 本项目在污水总排口设置了1个水质监测点位,水质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三级标准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考核。 ******公司于2026年5月8、9日对污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污水总排口水质pH、总氯、CODCr、SS、BOD5、石油类、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NH3-N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三级标准标准。 |
| 1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 项目不设厨房烹饪,仅设置配餐间和就餐区域,不产生餐饮油烟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生物柜废气(G1)、传染科排风(G2)、汽车尾气(G3)、污水处理站臭气(G4)和垃圾房臭气(G5)等。 (1)生物柜废气(G1) 生物安全柜自带高效过滤器,生物柜废气经生物安全柜内设置的高效过滤器净化后室内排放。 (2)传染科排风(G2) 传染门诊科位于裙房部分西侧诊室内设紫外线灭菌灯,采用外窗自然通风的方式排放。 (3)汽车尾气(G3) 项目地下车库设置机械 排风兼排烟系统有汽车出入口防火分区采用自然补风,无坡道防火分区采用机械补风。 (4****处理站臭气(G4) 项目于地****处理站,设施主要处理工艺为“格栅+接触氧化+沉淀+消毒”,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臭****处理站生化段采取整体密闭处理,并设置抽排风系统,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高空排放。 (5)垃圾房臭气(G5) 西北角设置 1 处地上一层垃圾房,分类暂存生活垃圾及医疗固废,垃圾收集过程中会产生臭气,主要成分是臭气浓度。分类暂存间均设独立除臭装置及通风系统,生活垃圾臭气经除臭装置处理后,采用窗口通风;医疗固废暂存间加设紫外线杀菌,医疗固废臭气经杀菌+除臭后,采用窗口通风排放。 | 1.1有组织废气 ****处理站排气筒设置采样点位,污水处理站排气筒中的硫化氢、氨、臭气排放浓度均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公司于2026年5月8、9****处理站排气筒的监测;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污水处理站排气筒中的硫化氢、氨、臭气排放浓度均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1.2污水处理站周边及垃圾房周界 ****处理站周边、垃圾房周界区域布设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污水处理站周边无组织废气中的臭气浓度(无量纲)、氨、硫化氢污染物评价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62005)表3规定的限值要求;垃圾房周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评价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2016)相应标准限值。 ******公司于2026年5月8日、5月9****处理站周边及垃圾房周界开展现场无组织废气采样监测工作。监测结果表明,污水处理站周边无组织废气的臭气浓度、氨、硫化氢监测值均能够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62005)表3限值要求;垃圾房周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监测结果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2016)相关限值规定。 |
| 1 | 低噪声设备、基础采取减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本项目所有医疗设备均设置于相应诊室内,无明显噪声排放。主要噪声源为空调外机、水泵房、风机房、变配电站等设备的运行噪声。主要采取的降噪措施有采用低噪声设备,设置消音器采取减震措施、安装高隔声板、基础采取减震等措施。 | 本项目共设置了4个厂界噪声监测点位,东、南、西、北边界噪声值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区昼间时段60dB(A)、夜间时段50dB(A)标准考核。 ******公司于2026年5月8、9日进行厂界噪声的监测,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东、南、西、北边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区昼间时段60dB(A)、夜间时段50dB(A)标准要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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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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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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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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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