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办事处:
你单位《****中心公园项目和**市十五号(世纪大道至**南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晋政罗〔2026〕10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核减经《****关于提供**市十五号(世纪大道至**南路)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2013〕498号)批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6.1164公顷用地中的0.0173公顷用地,核减后面积为6.0991公顷。核减经《********中心公园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2014〕107号)批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13.0682公顷用地中的0.8539公顷用地,核减后面积为12.2143公顷。
二、上述核减的合计0.8712****政府土地储备库。
三、请你******局****中心的交接,共同做好上述土地后续管理。
此复。
****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