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养老服务中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审批
河南-洛阳-孟津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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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发布单位:**** 开始公示时间:2026-10-10 18:08
项目名称 ****中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公示单位 ****
地块基本信息 公示类别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现状用地类型 一类用地
公示时长 15天 公示时间 2026-10-10 18:08 至 2026-10-25 18:08
行政区划 **省-**市-**县 地块面积(m2) 20774.10
地块规划用途 社会福利用地 地块详细地址 **市**区黄河大道中段北侧
经度 112.434408 纬度 34.835111
报告编制信息 调查起止时间 2026-09-10 至 2026-10-10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公司 单位联系人 石正平 单位联系电话 138****1301
土壤是否超标 否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无
地下水是否超标 否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无
公示授权信息 信息反馈联系人 陈澍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187****9958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政府 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张宇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037****12277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市**区黄河大道中段北侧
报告主要结论

(1****中心地块位于**市**区黄河大道中段北侧,根据**县金土勘察测绘队出具的用地坐标图,本次调查地块四至范围为:**道路控制线,****社区集体地,****社区,****中心线,面积共计为20774.1m2,中心地理坐标为E:112.434408°,N:34.835111°(2000国家大地坐标为X=****240.420,Y=****1211.500)。根据现场走访和踏勘,该地块征收前地类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根据2012年《****政府****民政局****中心项目)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孟政土[2012]298号)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根据“《**市**县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土地利用规划图”调查地块规划为社会福利用地。

(2)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公告 第 58 号)等文件要求,需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调查地块已规划为社会福利用地。

(3)通过查询历史卫星影像图,收集资料和人员访谈等方式得知:该地块2002年至2014年为农田,主要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2015年开****服务中心项目,至今未发生变化。

(4)根据现场勘查,2026年9月踏勘时,该****服务中心已建成,该区域地面已硬化,项目区域范围内无裸露土壤,绿化带土壤颜色、气味正常。地块四周现状概况为地块东侧为村道,西侧为黄河家属院,南侧为商住两用居民楼,北侧现状为空地。同时根据调查,相邻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地块1km范围****自然保护区,1km范围内有2处加油站,约1家工业企业分布。加油站主要生产工艺均为:密闭卸油至油罐-加油机加油,主要进行油品销售。储油罐均采取了双层油罐+防渗池的措施;地块西841m处的******公司位于侧风向上,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的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下料—数控车床/滚齿机/磨齿机等机加工—成品检验—包装出厂,生产过程中无工艺废气、生产废水产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公司安全处置,生活污水通过市政****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因此周边企业不会对本地块地下水及土壤不会造成污染影响。

(5)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设置12个点位对地块及地块外进行了土壤检测,根据******公司2026年5月13日对地块土壤的检测结果,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和**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41/T2527-2023)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本地块土壤的各项检测因子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和(DB41/T2527-2023)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通过结果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本地块土壤未被污染。

(6)通过人员访谈可知,该调查地块在2015年之前主要用于种植农作物,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曾作为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堆场使用;未曾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地块周边企业对本次调查地块的土壤环境不会造成影响。

(7)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构成影响,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块周边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调查程序,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须进入第二阶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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