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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27分钟前 | 公 开 人:****管理人 | |
| ****破产清算案 关于解除合同的公告 ****各合同当事人: ****法院于2026年8月21日作出(2026)冀09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9月30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为维持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案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经管理人研究,现决定解除2026年8月21日前****与你/你单位签署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含口头合同)。 因解除上述合同造成你/你单位损失的,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管理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方式及所需材料详见:(1)**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获取https://pccz.****.cn/pcajxxw/index/xxwsy;(2)公众号获取:需债权人自行在公众号“ 破产管理人 **慈惠”下载打印发布的****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资料。 ****管理人 2026年10月10日 附件 公告(解除合同).jpg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