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47分钟前 | 公 开 人:****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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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重整案 公开招募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的公告 ****法院于2026年6月3日作出(2026)冀090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法院裁定提级审理,并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现业主反映各方面维修问题,****公司项目基本运营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拟公开招募零星工程维修施工单位,现将由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工商信息:****于2019年10月31日设立,注册资金200,000,000元,股东为**晟隆****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市**区**路美好家园**门小区5#楼203-5号房,法定代表人吴**。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当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二)企业经营及项目情况:隆祥公司开发紫樾香榭项目,位于**市**区**大道以西、**路以北、励学路以南、规划路以东,项目占地48,332.87㎡(72.5亩),总建筑面积148,067.61㎡,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00,751.1㎡、地下建筑面积47,310.51㎡,目前剩余15-19#商业未完成,14#幼儿园待建。住宅已经全部交付。目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不能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活动基本停滞。 二、工程内容 本项目为定点零星维保,工程范围:现场所有已完工程在内的维修返修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小业主装修在内的楼内土**电维修、漏水维修、入户门、防火门、单元门、外防护窗、栏杆、太阳能、新风系统、小区园林维保等,具体工程量以物****工程部现场确认。所有维修均为零星小活,单位维修金额大小不等,不包含大型改造、大型专项工程。 三、申报单位资格要求及履约要求 ( 一 )主体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与维修内容相匹配的现行有效建筑 业企业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二 )商业信誉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 ( 三 )破产程序知悉 充分知悉并认可本项目处于破产重整程序,知悉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维修费用列支 及支付时间的不确定性,并愿意按照本公告及后续协议约定承担相应商业风险 。 四 、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以下顺序编制申报文件: (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三 )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 ; ( 四 )与维修内容相匹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 ( 五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施工人员情况 ; ( 六 )施工设备及履约能力说明; ( 七 ) 《廉洁承诺书》 ( 八)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 以上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申报单位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管理人有权要求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涉及改变核心商务条件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除外。 申报材料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管理人 有权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中选的,管理人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 五、垫资、不停工硬性约束 ****公司已经破产,资金严重不足,施工单位将面临全额垫资维修工程施工,所产生工程款依法属于共益债务,****公司有可付资金后随时清偿。申报单位提交报名文件视为同意该种垫资、付款方式。服务过程中不得以欠付款项停工、拒绝施工、拖延施工。 六、维修工程价款确定 维修工程价款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价,施工单位于施工完毕报价后由管理人 ****公司审定金额,以签证方式确定。 七、报名时间、方式与评选原则 (一)报名时间、方式 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13日17:00止; 报名方式:现场递交; 联系人:吴飞燕 ; 联系电话:131****7281 153****0699; 地址:**省**市**区**区**西路圣基大厦1621室。 (二)评审时间、地点 2026年10月14日9:00时,**省**市**区**区**西路圣基大厦16楼会议室 (三)评选原则 1.管理人将根据企业资质、垫资能力等综合实力以及履约承诺响应情况、报价合理性等因素对意向报名单位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选单位; 2.若报名期限届满,仅有一家意向单位报名且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直接确定为中选单位;两家及以上单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将组织竞争性磋商择优确定;资质不合格的全部作废标处理,管理人可重新遴选。 八、其他事项 本项目招标、施工、结算、审计、付款全过程,参选单位承诺不得提起诉讼、仲裁、财产保全等司法程序,有异议仅可向管理人、****法院书面沟通;擅自起诉仲裁的,立即解约 本公告由管理人编制,本次招募不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公告不构成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公告内容仅供意向报名单位参考,不构成管理人的任何承诺和保证。 特此公告 ****管理人 2026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