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园区,该地块占地面积3526.67m2,企业主要从事废五金、废电机、废电线电缆拆解,目前该厂区不再从事相关拆解活动,于2017年初已出租给******公司从事塑料收纳箱(盒)生产(仅注塑、破碎工艺)。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保部令第42号)、《****政府关于印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8〕7号)、印发《**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环保〔2018〕115号)以及(关于印发《**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台土防治办〔202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企业所在地块曾从事废电器、废五金、废电机、废电线电缆拆解等生产内容,对照”台土防治办〔2021〕5号”该工业企业场地“关停并转”时,需开展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目前****使用权人不变,但已将该地块内相关厂房已出租给******公司从事塑料收纳箱(盒)生产。
2021年3月我公司接受业主委托后对该地块及周围环境状况进行了实地踏勘与调研,收集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料、走访约谈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根据第一阶段调查表明地块内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因此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次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的目的是帮助客户分析和评价场地及周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识别场地当前或历史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责任,为未来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提供依据。
根据调查结果,土壤中重金属除六价铬低于检出限外,其余检测指标均检出,但检出项目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和《**省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13)附录A中的商服及工业用地筛选值中的标准值;土壤VOC检测指标中均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土壤SVOC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石油烃有部分检出,部分点位低于检测限,但检出点位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土壤监测因子中多氯联苯总量、氰化物等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土壤监测因子中多溴联苯均未检出。
各点位地下水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重金属、氟化物虽有检出,但均未超过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IV 类水质标准值,其中铜、六价铬、碘化物、氰化物低于检测限;VOC和SVOC检测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多氯联苯、多溴联苯醚等均低于检测限,多溴联苯均未检出。同时对照背景对照点,相关检测指标无较大差异。
综上所述****地块土壤检出浓度均低于GB36600-2018、DB 33/T 892-2013中的筛选值;地下水各点位地下水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重金属、氟化物、VOS、SVOC、多氯联苯、多溴联苯醚、多溴联苯等检测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或低于检出限。
即项目无需进入下一轮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中第二类用地要求,可直接用于“第二类用地”在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