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 (一)
| 工程名称 |
大明广场项目提升改建工程(施工“评定分离”) |
招标阶段 |
施工招标 |
|
|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1、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方案前附表项号2实力要素中第1条:“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2 项第 1 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2 项第 1 条规定的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其余成员;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2 项第 2 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单独发包的建筑装修装饰专业工程,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获得的获奖情况(仅限于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省级优质工程奖、设区市级优质工程奖。)”修改为“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项第1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项第1条规定的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其余成员;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项第2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独立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建筑装修装饰专业工程,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获得的获奖情况(仅限于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省级优质工程奖、设区市级优质工程奖。)”。 2、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方案前附表项号2实力要素中第2条:“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投标人(①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2 项第 1 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其余成员;②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2 项第 2 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在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造价 32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单独发包的建筑装修装饰专业工程”修改为:“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投标人(①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 项第1 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其余成员;②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 项第2 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在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造价3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施工业绩,类似工程业绩合同类型可以为以下类型之一:①单独发包的建筑装修装饰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其他专业承包资质组成联合体承接的施工合同);②建筑装修装饰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承包合同”。 3、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方案前附表项号2实力要素中第3条:“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造价 32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单独发包的建筑装修装饰专业工程。”修改“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造价3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施工业绩,类似工程业绩合同类型可以为以下类型之一:①单独发包的建筑装修装饰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其他专业承包资质组成联合体承接的施工合同);②建筑装修装饰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承包合同” 4、 本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名称已由“**市****公司”变更为“****”,请投标人自行做好相应变更修改工作。 5、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由“2026年10月21日9时00分00秒”修改为“2026年10月26日9时00分00秒”。招标文件中涉及该时间的均做相应修改。标书代写 6、 招标文件原内容若与本答疑(纪要)内容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以下空白) |
||||
|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6年10月10日 |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6年10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