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闽0981破106号福建新远造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清算责任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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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案清算责任告知书
公开时间:1小时前 公 开 人:****管理人

****破产清算案

清算责任告知书

(2026)新远破管字第5号

****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

****法院****银行****公司**市支行的申请,于2026年9月24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在履职期间,于2026年10月10日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接管公告》,要求贵方在指定限****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规定,你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如不配****公司财产状况不明,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并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主张民事赔偿,你司法定代表****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之规定依法追究清算义务人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管理人

2026年10月10日



管理人通信地址:****经济开发区**东路6****广场10幢1梯1101室;联系人:何文周、林秋萍;联系电话:139****8901、189****8415;邮政编码:3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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