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1小时前 | 公 开 人:****管理人 | |
| ****破产清算案 关于及时报告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公告 (2026)新远破管字第4号 ****法院****银行****公司**市支行的申请,于2026年9月24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涉及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报告签署日期为2026年9月24日(含)前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含金钱、财产给付及行为义务等在内的所有合同义务。 二、报告人须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一式一份)、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履行凭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成立的基础资料与其他补充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后续应按照管理人的要求,提供上述除主体资格证明外的原件供管理人核对。 报告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书面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系自然人的,上述书面材料均应签名、摁指印。 三、报告方式 1.现场报告:即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的工作时间内前往****管理人处报告(管理人联系地址:****经济开发区**东路6****广场10幢1梯1101室;联系人:何文周、林秋萍;联系电话:139****8901、189****8415;邮政编码:352100。),现场报告的应提前与管理人电话沟通,预约报告时间。 2.邮寄报告:****经济开发区**东路6****广场10幢1梯1101室;联系人:何文周、林秋萍;联系电话:139****8901、189****8415;邮政编码:352100。 3.报告人或报告人代理人应及时与管理人联系,确定时间核对资料原件。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资料及基于该等资料提出的主张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报告人自行承担。 报告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合同材料,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机关处理。 特此公告。 ****管理人 2026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