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2322026093000303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1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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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
资金现金
260,000元 人民币
14,076,756.37元 人民币
CQFWSZZDJ2026[JS]

**区体育公园项目答疑及补遗

各位潜在投标人:

一、**区体育公园项目招标文件答疑如下:

问题1:我司已仔细研读本次招标文件,其中明确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需提供2023年1月1日起(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900万元的市政工程施工业绩。现就我司现有业绩的合规性向贵方书面问询:我司名下有一项市政管网工程劳务分包业绩,该业绩的竣工时间完全满足2023年1月1日之后的时间要求,对应合同金额也已达到900万元以上的门槛。特向贵方确认,该业绩是否符合本次招标文件中上述市政工程施工业绩的资格认定标准

答:需满足招标文件对业绩的其他要求。****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并结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二、**区体育公园项目招标文件补遗如下:

1.本工程招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6756.37元(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零柒万陆仟柒佰伍拾陆元叁角柒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351701.9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壹仟柒佰零壹元玖角)。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工程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与本通知一同发布,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2.2 预付款修改为: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30%(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担保提交后5个工作日。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合同额30%的预付款,在累计完成合同额30%后,每个计量周期从当期审核应付进度款中扣60%,扣满预付款为止;最后一期只扣剩余部分,不能超扣。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保函(合同金额30% )。

预付款担保的时间:预付款支付之日至完全扣回之日。

预付款担保的退还时间:预付款全部扣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

3.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修改为:

14.2.1竣工结算办法

14.2.1.1计量原则

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执行。

14.2.1.2计价原则

合同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

格调整(如有)±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

规费+Σ税金。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合格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②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10.4.1〔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

③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2)措施项目: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包干使用;不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按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理办法〕分部分项约定执行。

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经监理人、发包人确定后可按第10.4.1.4项约定执行。

③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的规定进行结算。施工期间,若相关行政部门颁布了新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无条件按新颁布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或规范)的要求执行,涉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变化和调整的,按新颁布的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其他项目:

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监理人、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结算时,由此产生的差价只计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

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算。

3)总承包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为配合协调招标人委托的所有分包单位,同期施工时提供必要的简易架料、垂直吊运和水电接驳、竣****服务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综合考虑纳入投标报价,包干使用。

(4)价格调整:按照第11条〔价格调整〕约定执行,只计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5)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

1)工程变更: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为总价包干的,按审定包干总价计入结算;其余项目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综合单价来确定该部分结算价。

2)索赔: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3)现场签证: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现场经济签证只计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6)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实进行结算,不计取其他费用。

(7)规费:按《**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的人工消耗量超过2018年计价定额的消耗量的,发包人有权对其超过的消耗量按照2018年计价定额人工消耗量进行调整。

(8)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如有新文件,按最新文件执行。

14.2.1.3竣工结算价

(1)本项目以发包人**跟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若本项目有国家审计和(或)财政评审和(或)延伸审计,承包人有配合国家审计和(或)财政评审和(或)延伸审计的义务,并按国家审计和(或)财政评审和(或)延伸审计结果执行。

承包人必须按上述规定编制工程结算,编制工程结算必须仔细认真,承包人在办理结算时应准确审核有关工程量并报出总造价,若审减率在±5%以内(含5%),由发包人支付基本审计费及效益审核费;若审减率超过±5%,超过部分的效益审核费由承包人支付,注:审减率=(施工单位送审总造价-审定总造价)/施工单位送审总造价*100%

(3)限额结算:按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办法计算出的最终竣工结算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进行结算。

(4)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60日。

(5)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审核后30天内。

(6)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与本通知一同发布,详见附件。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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